笔者认为所得税相关有鼓励做善事的制度,“多做善事可以少交税”。
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对于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捐赠支出,不准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没有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2017年《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当年发生以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由相关法律规范可知,我国所得税相关规定有鼓励做善事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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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所得税有没有鼓励做善事的制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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