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属性、讨论方法与分析对象
(一)问题属性与讨论方法。
在成文法的法律传统之下,民法问题可以区分为:事实判断问题、价值判断问题、解释选择问题、立法技术问题和司法技术问题。从法理上看,民法适用的根本依据即为社会的价值共识,因此价值判断问题是现代民法的核心问题。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将特定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清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或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财产范围为何,是当前民法价值判断争议集中的领域之一。从最高人民法院的既有价值取向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以下简称《夫妻共同债务解释》)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夫妻共同债务“时间推定”论,而用三个条款分别规定了基于夫妻双方合意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以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亦表达了相同的价值判断立场。
一般而言,如果对特定的利益冲突已有法律规定,司法者就必须尊重立法者体现在实定法中的价值取向,不应随意利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判断和利益衡量。然而,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这一具体价值判断问题时,实定法在价值层面存在家庭伦理价值(对非举债配偶方的保护)与交易安全与效率价值(对债权人的保护)的紧张关系,并在规范中留有充分的解释空间。因此,不同裁判者可能对规范中的“共同意思”“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或“共同生产经营”等概念作出不同的解释,得出价值取向不同的裁判结果。实践中,裁判者体现了何种价值判断、是如何通过法律技术实现其价值判断结论的,这是民法问题中的事实判断问题。对事实判断问题的回答是民法问题讨论者寻求相互理解,并达成新的价值共识的重要基础。在“反思型”法治之下,事实判断问题还可以发挥检证民法所包含的利益协调策略(即价值判断结论)绩效的功能,其结论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的独特性。本文拟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这一事实判断问题作出初步回答。
(二)实证考察对象。
本文通过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和中国裁判文书网考察了自2018年1月18日《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生效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共18个月内,由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包含“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一关键词的所有裁判文书,主要研究裁判者适用《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情况。其中,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共39篇,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共824篇,合计863篇。除去因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及民事诉讼法程序事项等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解释》进行实体分析的裁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1篇、各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400篇裁判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的实体规则进行了分析。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21份裁判文书中,就裁判结果看,认定个人债务的有4份,认定共同债务的有17份。就债务发生原因看,12份裁判文书针对借款之债,5份裁判文书针对非借款的合同之债(如买卖合同、合伙合同),3份裁判文书针对担保之债,1份裁判文书针对侵权之债。
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400份裁判文书中,就裁判结果看,认定个人债务的有167份(41.75%),认定共同债务的有233份(58.25%)。就债务发生原因看,361份裁判文书针对借款之债(90.25%),23份裁判文书针对非借款的合同之债(5.75%),12份裁判文书针对担保之债(3.00%),3份裁判文书针对侵权之债(0.75%),1份裁判文书针对不当得利之债(0.25%)。就援引的法律条文看,53篇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直接援引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1条(13.25%),48篇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援引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2条(12.00%),283篇裁判文书在说理部分援引了《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第3条(70.75%)。也有一些法院未在说理部分直接援引《夫妻共同债务解释》,但实质上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解释》确立的规则进行了裁判。
本文将以上述对《夫妻共同债务解释》进行实质分析的421份裁判文书为文本,依据《夫妻共同债务解释》规定的三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对裁判实质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从而对裁判者不同的解释路径和价值判断结论分别予以“白描”式的展示。
文章部分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规则实证研究 一[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