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抚养人,有观点主张当遗赠人毁损或转让遗赠财产时,抚养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对此,应认为先履行的扶养人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以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合同为前提。双务合同的特色在于,两项给付义务之间存在牵连性,而遗赠扶养协议不符合该特征。
首先,扶养和遗赠之间不存在条件上的牵连性。一方面,在遗赠人生前,无论哪一方解除协议,遗赠义务均非因解除而消灭,而是自始未产生。另一方面,遗赠人生前将遗赠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扶养人解除协议并非因为遗赠人的履行障碍,因为遗赠义务尚未产生。因此,扶养义务和遗赠义务之间并无存续上的相互依赖。
其次,扶养义务与遗赠义务之间不存在功能上的牵连性。第一,基于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先履行自己的扶养义务,待遗赠人死后依约取得遗赠请求权,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余地。第二,在遗赠人生前,扶养人请求遗赠人履行遗赠义务的,遗赠人不能援引先履行抗辩权,而应主张权利未产生的抗辩。第三,遗赠人并非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因为遗赠义务的主体是遗赠人的继承人。
总之,遗赠扶养协议并非双务合同,遗赠和生养死葬之间不具有牵连性,扶养人不享有不安抗辩权,因此,平衡遗赠人与扶养人的利益关系只能另寻他法。不过,遗赠和生养死葬之间具有依存关系或交换关系。对于扶养人而言,可以将遗赠扶养协议界定为有偿合同。进而,扶养人可以基于显失公平撤销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扶养人可以准用买卖规则向继承人主张债务不履行责任。
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扶养人对遗赠人的抗辩权[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