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2)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4)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依据:《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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