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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以合理方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朗读]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是对格式条款的制定方设定了一定的义务,如果格式条款不公平或是制定方没有尽到提示义务或是拒绝说明的,该条款均视为未订立。这里合理的方式是指订立合同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而且,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需要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的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还会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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