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张某某夺取军警人员枪支罪案】因派出所工作人员违法干预民事纠纷并违法使用警械、枪支,张某某夺取了枪支,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夺枪支罪立案侦查。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夺军警人员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后该案被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法院将原10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重审中,辩护人在原一审辩护的基础上,提出涉案派出所工作人员不是在编正式警察,依法不具有警察身份的辩护意见,被重审法院采纳,以抢夺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3年有期徒刑。
2、【2016年央视“3-15”晚会曝光涉嫌欺骗消费者案】2016年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深圳某知名汽车销售企业在网络销售中存在两套价格体系,涉嫌欺骗消费者。后该企业报案,其销售经理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认定自首情节,法院从轻、减轻处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了辩护意见,《起诉书》显示该销售经理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阶段,辩护人建议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赃并与被害人公司沟通,虽未取得书面谅解,但说服该企业法务人员在开庭时代表企业当庭对被告人予以谅解,最大限度的为被告人争取了诉讼利益。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的意见,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
3、【付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负案在逃20年的故意伤害罪案】1995年,被告人付某因酒后与人产生口角,持刀致人死亡,隐姓埋名逃亡20年后最终归案,于2015年被深圳市公安机关从外地押解回深圳。
【通过积极开展有效辩护,被告人被从轻、减轻处罚】在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差距巨大的情况下,经辩护人不懈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受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并经法院裁定准许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我国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具有坦白、积极赔偿受害人并获得谅解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最终判处付某7年有期徒刑。
4、【孙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不起诉案】孙某系深圳某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网站平台的搭建运营,其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不予批准逮捕、不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孙某不予批准逮捕;后孙某仍被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十易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对孙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5、【深圳某知名企业高管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不起诉案】深圳某知名企业高管,因涉嫌侵占该公司300万款项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
【取保候审、不起诉】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关于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先是对该企业高管取保候审,进而作出不起诉决定。
6、【孙某某运输20余公斤冰毒特大涉毒案】经有效辩护,作为主犯的被告人孙某某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而判处无期徒刑。
7、【吴某被控贩卖毒品罪案】经有效辩护,被告人吴某得以被重审法院由5年有期徒刑改判为3年有期徒刑。
8、【陈某某被控交通肇事罪案】在被告人陈某某存在交通肇事逃逸以及逃逸后毁灭罪证的不利情节下,经辩护人的努力,使被告人陈某某得以被法院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
9、【李某某被控强奸罪案】经有效辩护,被告人李某某被法院从轻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10、【吴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案】经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继而撤销刑事立案。
11、【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经有效辩护,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被从宽处理,未被起诉。
12、【沈某某涉嫌诈骗罪案】建议当事人及其家属,积极退赔,得到受害人谅解,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得以被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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