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
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弱者保护原则并不需要在具体规则中明文体现,但要成为贯穿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始终的主线,认定规则及清偿规则的具体设计应以其为基本遵循。在侵权纠纷中,相对弱势的受害人利益值得倾斜保护。具体而言,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具有以下优势:首先,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符合风险控制的责任承担原理。其次,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契合当代民法的价值追求。最后,确立弱者保护的立法原则助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真正回归民法体系。
(二)补正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在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相区分的前提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射程应严格限定在责任承担的范围内。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对处于法律上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人倾斜保护,既遵循了弱者保护原则,又改变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粗糙状态。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独立规定,是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放置在债法体系背景下考量的必然选择,亦是对突破债的相对性之例外进行列举的应然之举。以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为前提,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不应仅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特殊问题,更应回归债的本质,以债的逻辑加以解决。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是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有必要与其他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一道逐一列举,以保证民法体系的一贯性和民法典体例的严谨性。
(三)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一样,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也是平衡债务人配偶与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二者相互配合构成完整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其一,确立这一清偿规则有利于维护侵权人配偶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其二,确立这一清偿规则有利于平衡侵权人配偶与受害人的利益。其三,确立这一清偿规则与共同共有之债的内在要求相契合。其次,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应由侵权人以个人财产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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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立法完善[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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