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其对市场经济和家庭生活的全面调整,深入、持久地型构、塑造着一个国家、民族、社会和人民鲜明的整体气质。借助民法典,大陆法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社会生活的理性化。一个国族,一部民法典,已经成为大陆法系国家迄今为止最为坚挺的共识。当然,共识中也有分歧。关于民法典的共识,一直以来都与分歧和争论相伴。但是,真理从不畏惧论争。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每一次论争都是一次认识上的洗礼,都在整体上推动了民法典的进步和完善,进而在整体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即将通过立法程序诞生之际,回望历史上几部著名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论争,或许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完善有所裨益。
国族统一中的法思想之争:《德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论争
史料记载,《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肇始于1874年2月成立的以讨论民法典编纂计划和方法为任务的预备委员会。其后,历经三次草案,该法典最终于1896年7月在帝国议会上通过,最终于1896年8月由德意志皇帝威廉二世签署并公布,前后历时22年多。这部法典的制定过程可谓漫长,但法学界为制定法典而进行的理论准备过程则更为漫长。
早在法典启动之前的1814年,就发生了德意志是否应当马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著名论争。最初是瑞赫贝格出版了《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一书,书中表达了德国不宜效仿法国制定民法典的意见。其后,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博发表了《论制定一部德意志统一民法典之必要性》一文,对瑞赫贝格进行了回击。蒂博认为,德意志各邦应齐心协力尽快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是,这一民法典却不能完全承袭罗马法而来。因为罗马法的可接受程度很低,其所反映的理念也与当时德国的现实情况格格不入。更何况,罗马法本身的文本既不确定,内容也存在问题。基于此,蒂博主张,德意志所制定的民法典,应当是一部简明的民法典,它是建立在人的心灵、智识和理性基础上的民法典,其内容中的很大一部分是数学推理。除了个别的地方特色制度(如农庄和某些地役权)外,这部法典应该是统一、抽象的。
蒂博的上述见解,存在较为明显的理性主义倾向,这与萨维尼主张的历史主义法学存在分歧。尤其是,蒂博对罗马法的批评招致了萨维尼的强烈反击,他很快就发表了被格林誉为“给了我们这个幸运时代以希望”的德语法学经典论文《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在该文中,萨维尼全面反驳了蒂博的观点,并提出了后世耳熟能详的历史法学派的纲领。萨维尼认为,被蒂博所贬低的罗马法,其实是一项伟大的古老民族长期不断发展完善的优秀法律制度。法律如同语言,是民族精神的体现。法律的发展是基于其内在的力量而达致,这种内在的力量是由本民族历史积淀生成的民族精神,而不是立法者的号令。一部统一的、带有普遍性特征的法典将是后来的法的唯一渊源。如果法典产生的时代,法学界对于其民族精神没有很好地了解,那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一部平庸的法典,除了产生一种机械、僵硬和毫无生机的关于法的观念之外,毫无所得。”因此,萨维尼的结论是,在法学界尚未深刻了解其民族精神之前,德意志不具备制定民法典的条件。
在蒂博与萨维尼的论争落幕之后,《德国民法典》的确并未被马上制定,它的制定迟至1874年才真正启动。不过,民法典的这一迟延却未必都是、甚至不主要是萨维尼“促成”的结果。众所周知,在蒂博与萨维尼论争之际,正是德意志邦联成立之时。其时,德意志境内的各种势力纠缠交错,虽各邦国民心思统,但各邦国上层之间却貌合神离。普鲁士虽然处于优势地位,但却并无号令全德的实力和威力。在政治上尚未统一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希冀制定统一的民法典,甚至希望通过民法典来反促统一,多少有些不切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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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论争及当代启示 一[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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