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而相识,不久就谈起了恋爱,并在婚前有过性行为。2001年6月结婚,婚后7个月,即2002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取名李莉。随着李莉的长大,周围的亲戚朋友都说她长得一点也不像李某,李某曾经产生过怀疑,但当时双方感情尚好,没有深究。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李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02年5月,李某诉至某县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李莉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1)我国对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2)本案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1)婚生子女的否认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对妻所生子女否认为父的亲生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近现代各国普遍设有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制度。对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部《婚姻法》中都没有做明文规定,如有争执原则上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还强调:“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案是李某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法院应通过做思想工作使张同意做亲子鉴定,综合当事人关于曾经有过婚前性行为的陈述,确认李某与李莉是否具有自然血亲父女关系,化解矛盾,妥善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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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我国对婚生子女的推定与否认有无相应的法律规定[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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