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杨某是夫妻。刘某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两班倒,住在工地上,自己买三餐。一天,刘某在蔬菜市场买了蔬菜后,在返回工作的路上被易某驾车撞倒,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易某对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杨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鉴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死亡一事不属于工伤,不予受理。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住在施工现场,每天自己购买和烹饪三餐。交通事故发生在他购买烹饪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购买蔬菜和烹饪是员工解决合理和必要的生理需求的行为。这是警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被视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在此期间发生的车祸应视为因工作造成的伤害。因此,法院裁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对本案涉及的工伤认定申请做出新的结论。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负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确定为残废时,视其残疾程度,由劳动保险费中按月付给因工残疾抚恤费或因工残疾补助费。
武汉著名劳动争议律师表示,依法保护弱势劳动者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初衷。因此,对于工伤认定,除了损伤结果是否与工作有更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必要的生命事项来完成工作。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因解决必要的生理需要而受到伤害的,认定为工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员工工作途中解决生活需要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