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年代被枪毙的女贪官:贪污4万,包养7个情夫,最终却被情夫举报
四万块钱在现在看来并不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它可能只是富豪的一顿饭,富家千金的一个包包,商人的一个手机,或者是某门课程的学费,当然,在一般家庭里,四万块钱也可能是一年的生活开销。但是在70年代,四万块钱对人们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为了有一个具体的对比认知,这里出具一些七十年代的物价资料:
以山西为例,70年代初,盐,醋,酱油,豆腐都是8分钱一斤,馒头五分钱一个,烧饼7分钱一个,猪肉最贵的7毛8一斤(这时候的猪肉是特别珍贵的东西),理发2毛6。而北京的物价也差不了多少,豆汁3分钱,米粥3分钱,肉包子一毛钱一个,啤酒一毛钱一杯,炒素菜5分钱一个,炒肉菜一毛钱一个,冰棍3分一根。
了解完这些,也就知道为什么在那个时期称有钱人为“万元户”了。那时候的工钱很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没有提高,大部分人都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过着拮据的生活,但是有些人却依靠一些小聪明,在自己职位上贪污腐败,做着有损人民利益的事情,汤兰英就是当时的代表人物。
家住马塘镇的汤兰英在家中排行老二,因着家里喜欢女儿,汤兰英从小就备受宠溺,她模样生得俊俏可爱,脑子也灵活,常会耍点小心思让父母把其他弟弟妹妹的东西都留给她,小小年纪伶牙俐齿,长得漂亮,读书也读得好,16岁从学堂出来之后,她就跟一个建筑站的人好上了。
建筑站的人对她很好,将她安排在了自己单位做会计,一开始汤兰英每天还勤勤恳恳,随着日子一天又过去,她的手终于忍不住伸向了就在自己的旁边的存放钱币的抽屉,最开始她只敢几分几分地拿,拿了也不敢用,害怕被人发现,慢慢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今天拿两毛,明天拿一块,一直没有被人发现,汤兰英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五块十块的拿。汤兰英的嘴巴不仅馋,而且还挑,平常的零嘴小食她都看不上,她就喜欢挑贵的。别人一年连糖都吃不上几次,她却经常吃罐头,装在口袋里的糖也是水果糖,好几次在别人办理储蓄的时候都被馋得不得了,但是大家想着汤家本来也是条件好的人家,也就都没往其他地方想。
但是这种日子不长,汤兰英不久之后被抓包了,经查证,她在短时期内拿了120多元!念在她年纪小,镇里没有对她进行处分,只是信用社肯定是不能再待了。她便借机勾搭上了镇里的一名工作人员,禁不住诱惑的工作人员很快上钩,没过多久汤兰英就成为了镇蔬菜大队的会计。
汤兰英不但没有改过自新,还变本加厉地在钱上做手脚,这一次被查处时,汤兰英挪用了300块钱,是之前的整两倍还不止。镇里的人都知道她这是有了手脚不干净的习惯了,等着看她有什么处罚,但是和之前一样,除了被原单位开除,汤兰英没有受到任何影响,镇里识趣儿的人都知道,汤兰英这准是后面有人在帮她,于是大家也就不敢将不满表现出来。
1965年,汤兰英已经22岁,彼时的她可以说是完全长开了,加上自己之前用挪用资金对自己进行的打扮,她已经有了一副美人的模样,她非常知道如何利用优势来吸引“贵人”帮助自己,于是,在蔬菜委出事之后不久,汤兰英竟直接进了马塘镇的信用社。
这时期政策鼓励大家去信用社进行储蓄,于是手上有了点钱的镇民就都会把钱存进社里,有时候有些单位的大钱也会存进去,这大大小小的钱都经过汤兰英的手,有了马塘银行办事处这个大靠山,汤兰英简直肆无忌惮起来,生活过得越发奢侈,她家里不仅有自行车、收音机和缝纫机,一家人还有把八块昂贵的手表。
皮蛋一次买300个,海蜇皮一次买100斤,香肠、咸肉、鱼肚、蛏干、河虾、甲鱼不问价格统统大包大包往家里买,不仅如此,她还一个月最少去三次理发店烫最时髦的发型,穿的衣服一定要是最新最好的料子,呢的、毛的、的确良的,她统统都有,光是衬衫就有20多件,换季的时候晾在外面的衣服简直像是一个服装店在做展览。
这下镇上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了,看着她拿着自己的钱过这么奢侈的生活,大家都愤愤不平,于是不少人将自己的钱取了回去,还有人一举将她揭发,接到举报的赵主任不仅不处理,在1974年和1975年两次整社查账中,他还策划让汤兰英借病溜往上海求医,为其掩盖罪责,后又买通查账负责人,对马塘信用社的账未全部核对就草草结束,两次逃过了整社查账…。
有群众戏称,这些领导主任到汤兰英家就是"龙井茶叶天水泡,猫儿胡子嘴上翘,吃喝玩乐真逍遥,最后奉陪睡一觉",还有人说"汤家是接待站、招待所"。对这些传言汤兰英不予理会,还自己“找乐子”,跟主任领导有不正当关系她还不满意,自己还另外包养了七个情夫,每日给他们充足的资金,供他们吃穿不愁。
其中有一名姓范的情夫在跟了汤兰英几年之后,汤兰英准备跟他“分手”,在得知自己马上要被踹了之后,范某心想自己的好日子就快要没了,感到害怕,但是既然汤兰英这么无情无义那就来个鱼死网破。他将之前收集的汤兰英的犯罪证据一并交给了县银行,对她进行了举报。汤兰英再厉害,面对铁一般的证据也无可奈何。
最后根据支票存根等凭据进行汇总时,发现汤兰英在十年间一共往自己口袋卷了四万五千多元!显然已经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她作为一名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获取利益。
根据现在的法律要求,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汤兰英接受审判时是1977年,对金额的规定与现在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年的4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汤兰英当即被判死刑。
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1977年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汤兰英死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大会后,汤兰英被押赴掘港镇北郊刑场,一声枪响,就地正法。
四万块钱在现在看来并不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它可能只是富豪的一顿饭,富家千金的一个包包,商人的一个手机,或者是某门课程的学费,当然,在一般家庭里,四万块钱也可能是一年的生活开销。但是在70年代,四万块钱对人们来说,无异于一个天文数字,为了有一个具体的对比认知,这里出具一些七十年代的物价资料:
以山西为例,70年代初,盐,醋,酱油,豆腐都是8分钱一斤,馒头五分钱一个,烧饼7分钱一个,猪肉最贵的7毛8一斤(这时候的猪肉是特别珍贵的东西),理发2毛6。而北京的物价也差不了多少,豆汁3分钱,米粥3分钱,肉包子一毛钱一个,啤酒一毛钱一杯,炒素菜5分钱一个,炒肉菜一毛钱一个,冰棍3分一根。
了解完这些,也就知道为什么在那个时期称有钱人为“万元户”了。那时候的工钱很低,人们的生活水平还没有提高,大部分人都凭借自己的辛勤劳动过着拮据的生活,但是有些人却依靠一些小聪明,在自己职位上贪污腐败,做着有损人民利益的事情,汤兰英就是当时的代表人物。
家住马塘镇的汤兰英在家中排行老二,因着家里喜欢女儿,汤兰英从小就备受宠溺,她模样生得俊俏可爱,脑子也灵活,常会耍点小心思让父母把其他弟弟妹妹的东西都留给她,小小年纪伶牙俐齿,长得漂亮,读书也读得好,16岁从学堂出来之后,她就跟一个建筑站的人好上了。
建筑站的人对她很好,将她安排在了自己单位做会计,一开始汤兰英每天还勤勤恳恳,随着日子一天又过去,她的手终于忍不住伸向了就在自己的旁边的存放钱币的抽屉,最开始她只敢几分几分地拿,拿了也不敢用,害怕被人发现,慢慢的情况就不是这样了。
今天拿两毛,明天拿一块,一直没有被人发现,汤兰英的胆子越来越大,开始五块十块的拿。汤兰英的嘴巴不仅馋,而且还挑,平常的零嘴小食她都看不上,她就喜欢挑贵的。别人一年连糖都吃不上几次,她却经常吃罐头,装在口袋里的糖也是水果糖,好几次在别人办理储蓄的时候都被馋得不得了,但是大家想着汤家本来也是条件好的人家,也就都没往其他地方想。
但是这种日子不长,汤兰英不久之后被抓包了,经查证,她在短时期内拿了120多元!念在她年纪小,镇里没有对她进行处分,只是信用社肯定是不能再待了。她便借机勾搭上了镇里的一名工作人员,禁不住诱惑的工作人员很快上钩,没过多久汤兰英就成为了镇蔬菜大队的会计。
汤兰英不但没有改过自新,还变本加厉地在钱上做手脚,这一次被查处时,汤兰英挪用了300块钱,是之前的整两倍还不止。镇里的人都知道她这是有了手脚不干净的习惯了,等着看她有什么处罚,但是和之前一样,除了被原单位开除,汤兰英没有受到任何影响,镇里识趣儿的人都知道,汤兰英这准是后面有人在帮她,于是大家也就不敢将不满表现出来。
1965年,汤兰英已经22岁,彼时的她可以说是完全长开了,加上自己之前用挪用资金对自己进行的打扮,她已经有了一副美人的模样,她非常知道如何利用优势来吸引“贵人”帮助自己,于是,在蔬菜委出事之后不久,汤兰英竟直接进了马塘镇的信用社。
这时期政策鼓励大家去信用社进行储蓄,于是手上有了点钱的镇民就都会把钱存进社里,有时候有些单位的大钱也会存进去,这大大小小的钱都经过汤兰英的手,有了马塘银行办事处这个大靠山,汤兰英简直肆无忌惮起来,生活过得越发奢侈,她家里不仅有自行车、收音机和缝纫机,一家人还有把八块昂贵的手表。
皮蛋一次买300个,海蜇皮一次买100斤,香肠、咸肉、鱼肚、蛏干、河虾、甲鱼不问价格统统大包大包往家里买,不仅如此,她还一个月最少去三次理发店烫最时髦的发型,穿的衣服一定要是最新最好的料子,呢的、毛的、的确良的,她统统都有,光是衬衫就有20多件,换季的时候晾在外面的衣服简直像是一个服装店在做展览。
这下镇上谁都知道是怎么回事了,看着她拿着自己的钱过这么奢侈的生活,大家都愤愤不平,于是不少人将自己的钱取了回去,还有人一举将她揭发,接到举报的赵主任不仅不处理,在1974年和1975年两次整社查账中,他还策划让汤兰英借病溜往上海求医,为其掩盖罪责,后又买通查账负责人,对马塘信用社的账未全部核对就草草结束,两次逃过了整社查账…。
有群众戏称,这些领导主任到汤兰英家就是"龙井茶叶天水泡,猫儿胡子嘴上翘,吃喝玩乐真逍遥,最后奉陪睡一觉",还有人说"汤家是接待站、招待所"。对这些传言汤兰英不予理会,还自己“找乐子”,跟主任领导有不正当关系她还不满意,自己还另外包养了七个情夫,每日给他们充足的资金,供他们吃穿不愁。
其中有一名姓范的情夫在跟了汤兰英几年之后,汤兰英准备跟他“分手”,在得知自己马上要被踹了之后,范某心想自己的好日子就快要没了,感到害怕,但是既然汤兰英这么无情无义那就来个鱼死网破。他将之前收集的汤兰英的犯罪证据一并交给了县银行,对她进行了举报。汤兰英再厉害,面对铁一般的证据也无可奈何。
最后根据支票存根等凭据进行汇总时,发现汤兰英在十年间一共往自己口袋卷了四万五千多元!显然已经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她作为一名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正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获取利益。
根据现在的法律要求,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由于汤兰英接受审判时是1977年,对金额的规定与现在不一样,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当年的4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汤兰英当即被判死刑。
1977年7月15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汤兰英死刑,立即执,1977年7月23日,南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汤兰英死刑,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大会后,汤兰英被押赴掘港镇北郊刑场,一声枪响,就地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