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要招一批年轻人,取代“老员工”。工程师老马想主动辞职,又舍不得20万经济补偿金。正当他纠结的时候,同事告诉他:机会来了。
老马42岁,在公司已经9年了,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但“非固定绩效”有20000元左右。
“新老交替”的消息传出后,老马觉得再呆下去没意思,于是想到了主动辞职。
但是,一旦主动辞职,那么就意味着放弃大约20万元的经济补偿,很不划算。
后勤部的老王对老马说:“我问了一个做自媒体的朋友,咱们找到公司的毛病,然后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能拿到补偿了。”
“哪些毛病?”老马好奇地问道。
老王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指着一段话说:“你看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咱们都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到补偿金。”
“咱先不管工资那块。”老王说道,“公司给我们交社保,都是按最低标准来交的,这就是漏洞!”
仅凭这一点就能“扳倒”公司吗?老王心里没有底。
说来也怪,“打瞌睡有人送枕头”,公司第二天就通知上月工资要延迟到下月才能发。
这不正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吗?
老马和老王如获至宝,赶紧联系了几名老员工,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差额。
两天后,人事经理给老马打来电话,约他面谈。
老马欣然前往。
他进人事部的时候,与一个人撞了个满怀,定睛一看,原来是老王。
“人事部也约你谈了?”老马欣喜地问道。
老王尴尬地笑了笑,没有回答就径直走了。
人事经理的办公桌上摊放着一些快递件,还没有拆封。
老马没有主动开口,没想到人事经理开口,说的却是:“老王现在是后勤部部长了。”
老马大吃一惊:“他不也主动辞职了吗?怎么还提拔了?”
人事经理没有正面回答,说道:“同事一场,我劝你不要太相信别人。”
人事经理把“别人”两个字说得很重,老马听得出来,指的就是老王。
他的脸胀得通红,但是老王的“叛变”,并不影响他的辞职。
老马傲然说道:“他是他,我是我,有话请直说。”
人事经理摇了摇头,说:“今天是31号,公司一大早就把工资发下去了,所以,并不拖欠工资。”
“啊?”老马赶紧登录手机银行,发现上月工资的确已经到账,一分不少。
“至于社保,那更不是问题,如果打官司的话,你们一定输。”人事经理的话很平静。
老马心如乱麻,他无法判断人事经理说的是不是对,但冲着他不拆快递就知道内容,显然这一切都是公司事先策划好的。
既然事先策划好,那么人事经理所言“你们打官司,一定输”就是真的。
然而,人事经理接下来的话,更像晴天霹雳。
“你们的解除劳动合同,自送达之时,就已经生效。所以,你已经离职了,回去做好交接吧。”
老马愣在原地,半晌,猛地一拍桌子,说道:“你们狠!我不信,我不值区区20万。”
说完,他转身就要离开。
没想到,人事经理突然叫住了他:“等等!我可以当作,没收到你的通知。”
老马停下脚步,转身疑惑地问道:“为什么?”
人事经理淡淡地说道:“我也是老员工。”
“那他们呢?”老马指着那叠未拆封的快递,问道。
“我的能力有限,只能保你一个。”人事经理回答。
首先,老马想主动辞职,又想拿补偿金,是可以理解的,通过“挑公司的毛病”来达到目标,也是可以操作的。其次,两个“突破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老马他们为什么“一定会输”呢?原因就在于“时间节点”没有掌握?
1、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该怎么认定?各省市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只要本月底前支付了上月的劳动报酬,就不算违规?
实践中,只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前,公司补发了拖欠的工资,员工就不能以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辞职。
2、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要注意“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区别,前者是明显违法,后者则需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函》,如果公司没有补缴,才能以此为由被迫辞职,获得补偿金。
如今,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不多,实践中还有“基数认定”问题,劳动者追究这个,所得有限。老马能获得补缴的可能是5000元和最低标准之间的差额,不太可能是30000元的基数。
总之,劳动者在争取自己权益最大化的时候,不要以为看了几个法条就是专家了。就我个人经验,劳动争议中的“道道”数不胜数,这方面,劳动者和企业比起来,处于弱势,一不留神就会“中招”,丧失自己本可以拥有的权利。
老马42岁,在公司已经9年了,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但“非固定绩效”有20000元左右。
“新老交替”的消息传出后,老马觉得再呆下去没意思,于是想到了主动辞职。
但是,一旦主动辞职,那么就意味着放弃大约20万元的经济补偿,很不划算。
后勤部的老王对老马说:“我问了一个做自媒体的朋友,咱们找到公司的毛病,然后给公司发《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能拿到补偿了。”
“哪些毛病?”老马好奇地问道。
老王在网上搜索了一下,指着一段话说:“你看第三十八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咱们都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到补偿金。”
“咱先不管工资那块。”老王说道,“公司给我们交社保,都是按最低标准来交的,这就是漏洞!”
仅凭这一点就能“扳倒”公司吗?老王心里没有底。
说来也怪,“打瞌睡有人送枕头”,公司第二天就通知上月工资要延迟到下月才能发。
这不正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吗?
老马和老王如获至宝,赶紧联系了几名老员工,通过邮政快递,分别向公司寄送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差额。
两天后,人事经理给老马打来电话,约他面谈。
老马欣然前往。
他进人事部的时候,与一个人撞了个满怀,定睛一看,原来是老王。
“人事部也约你谈了?”老马欣喜地问道。
老王尴尬地笑了笑,没有回答就径直走了。
人事经理的办公桌上摊放着一些快递件,还没有拆封。
老马没有主动开口,没想到人事经理开口,说的却是:“老王现在是后勤部部长了。”
老马大吃一惊:“他不也主动辞职了吗?怎么还提拔了?”
人事经理没有正面回答,说道:“同事一场,我劝你不要太相信别人。”
人事经理把“别人”两个字说得很重,老马听得出来,指的就是老王。
他的脸胀得通红,但是老王的“叛变”,并不影响他的辞职。
老马傲然说道:“他是他,我是我,有话请直说。”
人事经理摇了摇头,说:“今天是31号,公司一大早就把工资发下去了,所以,并不拖欠工资。”
“啊?”老马赶紧登录手机银行,发现上月工资的确已经到账,一分不少。
“至于社保,那更不是问题,如果打官司的话,你们一定输。”人事经理的话很平静。
老马心如乱麻,他无法判断人事经理说的是不是对,但冲着他不拆快递就知道内容,显然这一切都是公司事先策划好的。
既然事先策划好,那么人事经理所言“你们打官司,一定输”就是真的。
然而,人事经理接下来的话,更像晴天霹雳。
“你们的解除劳动合同,自送达之时,就已经生效。所以,你已经离职了,回去做好交接吧。”
老马愣在原地,半晌,猛地一拍桌子,说道:“你们狠!我不信,我不值区区20万。”
说完,他转身就要离开。
没想到,人事经理突然叫住了他:“等等!我可以当作,没收到你的通知。”
老马停下脚步,转身疑惑地问道:“为什么?”
人事经理淡淡地说道:“我也是老员工。”
“那他们呢?”老马指着那叠未拆封的快递,问道。
“我的能力有限,只能保你一个。”人事经理回答。
首先,老马想主动辞职,又想拿补偿金,是可以理解的,通过“挑公司的毛病”来达到目标,也是可以操作的。其次,两个“突破口”: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老马他们为什么“一定会输”呢?原因就在于“时间节点”没有掌握?
1、关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及时”该怎么认定?各省市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只要本月底前支付了上月的劳动报酬,就不算违规?
实践中,只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之前,公司补发了拖欠的工资,员工就不能以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辞职。
2、关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这里要注意“未缴纳”和“未足额缴纳”的区别,前者是明显违法,后者则需要劳动者提前一个月向公司发《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函》,如果公司没有补缴,才能以此为由被迫辞职,获得补偿金。
如今,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的企业不多,实践中还有“基数认定”问题,劳动者追究这个,所得有限。老马能获得补缴的可能是5000元和最低标准之间的差额,不太可能是30000元的基数。
总之,劳动者在争取自己权益最大化的时候,不要以为看了几个法条就是专家了。就我个人经验,劳动争议中的“道道”数不胜数,这方面,劳动者和企业比起来,处于弱势,一不留神就会“中招”,丧失自己本可以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