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与某种业公司产品责任案。
1基本案情
刘某从某种业公司处购买玉米种子,产品包装未标注种子使用条件,某种业公司亦未进行告知,导致玉米产量减产,刘某要求某种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种业公司销售的种子外包装袋中并无该品种是耐旱或耐阴雨的特性提示,其也未向刘某提示说明,影响了刘某的购买选择权,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刘某与某种业公司产品责任案。
1基本案情
刘某从某种业公司处购买玉米种子,产品包装未标注种子使用条件,某种业公司亦未进行告知,导致玉米产量减产,刘某要求某种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种业公司销售的种子外包装袋中并无该品种是耐旱或耐阴雨的特性提示,其也未向刘某提示说明,影响了刘某的购买选择权,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的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种子生产经营者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