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食品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诉某副食品商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吴某在某购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购买鹿筋产品。吴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没有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鹿筋的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副食品公司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检疫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某诉某副食品商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吴某在某购物平台向某副食品商店购买鹿筋产品。吴某收到货物后发现商品没有标识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求某副食品商店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某副食品商店不能提交鹿筋的检疫合格证明,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我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某副食品公司承担十倍货款的赔偿责任。
3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食品经营者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和检疫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