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在得知此情况后,就向甲公司发出一份详细的书面要约,并在要约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月r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请根据上述材。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4.【参考答案】(1)乙公司不能行使撤销权。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不得撤销。本案中,乙公司在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为6月20日前,因此,此要约不能撤销。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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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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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视为新要约。《民法典》第486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超过承诺期限才发出承诺,并且,乙公司未通知承认该承诺有效。因此,甲公司的行为应视为是一个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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