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王二人均系我国公民。1999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某。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至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某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某的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
(1)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十一.(1)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属人主义原则,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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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十一.(1)本案中的被告人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属人主义原则,应当依照刑法第7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2)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两被告人有杀人的故意,实施了杀人的行为,是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又实施了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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