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公司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生产部经理,月薪5000元,劳动合同中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随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张先生岗位。之后,合同期未满时,单位与张先生之间发生矛盾,单位欲解除劳动合同却企图逃避劳动责任,就在明知其家中困难情况不易出差为由将其调动为销售业务员,以提成取薪方法发放工资。这样做法旨在逼张生辞职。张生接到劳动合同变更后,不服公司安排上诉到仲裁庭。
裁决:1、法院要求用人单位说明调整原因及理由,用人单位理由为工作需要,而员工本人则坚持自己足以胜任工作技能要求;用人单位认为合同中已约定了就应服从,而员工则认为这是显失公平,存属打击报复;2、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关系中有约定是应认可的,但是关键是调岗理由要充分合理,防止滥用用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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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案例28[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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