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申请不予批捕。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8年5月12日被青岛市辛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家属的请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不予批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公司,公司已出具谅解书,公司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三、对沈某某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沈某某涉嫌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属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2、本案挪用资金罪的事实较清楚,沈某某不予批捕不具有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性。
3、沈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采取不予批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对沈某某不予批捕、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本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8年5月12日被青岛市辛安派出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的家属的请求,结合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之规定,特为其提出不予批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沈某某提供保证。
二、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已将挪用的资金归还公司,公司已出具谅解书,公司的财产利益并无任何实质损害。
三、对沈某某不予批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1、沈某某涉嫌罪名是挪用资金罪,属经济型犯罪,而非暴力型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
2、本案挪用资金罪的事实较清楚,沈某某不予批捕不具有伪造证据、串供的可能性。
3、沈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即使构成犯罪,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
4、沈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不存在隐瞒、翻供情形。
基于以上理由,并结合本案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沈某某采取不予批捕是合法、合理、合情的,恳请检察机关予以批准。如果检察机关批准对沈某某不予批捕、其家人将督促其随传随到,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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