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陈某与王某2006年登记结婚,2008年儿子小王子出生,而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矛盾加深,2009年,男方带走孩子并表示如果不按照他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就不让女方看到孩子,女方恐孩子受惊,签署了内容为“双方育有一子小王子由男方王某抚养,女方陈某不承担抚养费。小王子年满三周岁之前可随母方生活,年满三周岁后,应随父生活”的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后,孩子一直与母亲及外公外婆一起生活,王某每周来探视孩子但从不承担孩子任何费用,陈某在律师的帮助下,于孩子17个月时,向法院提交抚养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法院把对孩子成长是否有利做为考量抚养权的重要因素,本案中王某仅是名义上的抚养权人,实际陈某承担了与孩子生活的所有抚养义务,并且孩子不满两周岁,最后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为陈某,同时确定每月王某为孩子支付1000元的理财保险外,再支付每月300元做为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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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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