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某在嘉善县魏塘街道经营了一家食品批发店,以经营进口零食批发为主。李某某则是一家食品零售店的老板,常在王某某处批发货物,与王某某之间存在着长期的货物交易往来。
双方有一个交易惯例,即默认李某某先拿货,后付钱。每次在王某某店里取完货,李某某核对完王某某开具的购销单(购销合同)后,再签字确认。每半年,双方会根据购销单(购销合同)进行货款结算。按照惯例,李某某应在今年3月份前把前半年货款支付给王某某。但李某某却以王某某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包装漏气、保质期仅剩几个月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也拒接王某某的电话。所以,王某某前来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有着双方签字确认的购销单(购销合同)可以确认,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某某未能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又不符合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援助条例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中规定“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王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未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判断他是否属于免于关于经济困难的情形,且也未提交其他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相关凭证。
(二)《浙江省援助条例法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王某某要求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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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在嘉善县魏塘街道经营了一家食品批发店,以经营进口零食批发为主。李某某则是一家食品零售店的老板,常在王某某处批发货物,与王某某之间存在着长期的货物交易往来。
双方有一个交易惯例,即默认李某某先拿货,后付钱。每次在王某某店里取完货,李某某核对完王某某开具的购销单(购销合同)后,再签字确认。每半年,双方会根据购销单(购销合同)进行货款结算。按照惯例,李某某应在今年3月份前把前半年货款支付给王某某。但李某某却以王某某提供的部分货物存在包装漏气、保质期仅剩几个月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货款,也拒接王某某的电话。所以,王某某前来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嘉善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材料后发现,根据王某某提供的有着双方签字确认的购销单(购销合同)可以确认,王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而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王某某某未能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又不符合免于经济困难审查情形的规定。
(二)申请人王某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规及《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援助条例法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的证明、证据材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放宽法律援助审查标准中规定“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因以下特定事项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视为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无须出具经济困难证明:70岁以上及患有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军队(武警)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军属,执行作战、重大非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军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和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病残复员退伍军人、荣立军功者;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权益受损需要维权的;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以及解决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纠纷等事项;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员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主张权利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王某某作为个体经营户,未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他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证明,无法判断他是否属于免于关于经济困难的情形,且也未提交其他免于经济困难审查的相关凭证。
(二)《浙江省援助条例法律》第九条规定:“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请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7.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8.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扩大法律援助受案范围的规定“在《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范围的基础上,将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或因遭受环境污染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以及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我省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进一步帮助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
王某某要求支付货款的买卖合同纠纷,不符合上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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