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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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著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著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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