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的促销员即厂商派驻商场促销员,是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构成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者的劳务给付请求权,然后再将这种劳务给付请求权通过派遣协议移转给用工单位。于是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务给用工单位使用,但被派遣劳动者又不是用工单位组织内部的成员,而用工单位只是组织劳动过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并且对其进行管理,并通过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这表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厂商派驻商场促销员的工作是进店对指定商品向顾客进行商品介绍,推荐或指导顾客试用,品尝等促销活动,服从卖场的管理制度和厂商公司的管理制度,厂家提供工资,向卖场缴纳促销管理费,也对促销员进行管理。长期厂商促销员和短期厂商促销员的聘用,都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谈判,签定“促销协议书”及“厂家进店促销保证书”。店铺负责提报长期厂商促销员的需求和对厂商促销员的日常管理。但短期厂商促销员,不参与部组排班。厂商促销员的培训与管理也由门店人事部门负责。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使得劳务派遣与劳务服务经常会被混淆。劳务派遣与劳务服务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合同的目的和对雇员行使管理权不同。劳务服务合同一般都以完成特定的劳动成果或服务为目的,实施合同的劳动者都是直接受提供服务企业的管理,而劳务派遣合同中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以完成特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而是以被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中从事劳动为目的的,劳动者一旦被派遣就要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该单位的管理。厂商与商场订立派遣协议,厂商派驻商场促销员被厂商派遣到商场从事推销等劳动,接受商场的管理,派遣单位厂商与被派遣劳动者促销员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促销员和商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促销员的工资与其他福利由厂商支付,促销员的社会保险由厂商交纳,所以商场促销员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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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受特定用工单位委托招聘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其劳动构成由用工单位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由用工单位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等项事务的一种用工形式。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获得劳动者的劳务给付请求权,然后再将这种劳务给付请求权通过派遣协议移转给用工单位。于是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自己的劳务给用工单位使用,但被派遣劳动者又不是用工单位组织内部的成员,而用工单位只是组织劳动过程、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力并且对其进行管理,并通过派遣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等待遇,这表明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厂商派驻商场促销员的工作是进店对指定商品向顾客进行商品介绍,推荐或指导顾客试用,品尝等促销活动,服从卖场的管理制度和厂商公司的管理制度,厂家提供工资,向卖场缴纳促销管理费,也对促销员进行管理。长期厂商促销员和短期厂商促销员的聘用,都由采购部负责与供应商谈判,签定“促销协议书”及“厂家进店促销保证书”。店铺负责提报长期厂商促销员的需求和对厂商促销员的日常管理。但短期厂商促销员,不参与部组排班。厂商促销员的培训与管理也由门店人事部门负责。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与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紧密地交叉在一起,这使得劳务派遣与劳务服务经常会被混淆。劳务派遣与劳务服务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其合同的目的和对雇员行使管理权不同。劳务服务合同一般都以完成特定的劳动成果或服务为目的,实施合同的劳动者都是直接受提供服务企业的管理,而劳务派遣合同中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以完成特定的劳动成果为目的,而是以被派遣劳动者到用工单位中从事劳动为目的的,劳动者一旦被派遣就要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接受该单位的管理。厂商与商场订立派遣协议,厂商派驻商场促销员被厂商派遣到商场从事推销等劳动,接受商场的管理,派遣单位厂商与被派遣劳动者促销员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促销员和商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促销员的工资与其他福利由厂商支付,促销员的社会保险由厂商交纳,所以商场促销员属于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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