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2日16时30分,卢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在某乡转盘道北侧由南向北逆向行驶时,与由北向南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的严某相撞,严某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当地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卢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卢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严某家属向卢某索要各项赔偿金63万元人民币。
经查明,严某婚姻家庭情况比较复杂。1988年与第一任妻子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分别为严某霞和严某文。1993年离婚后,长女、次女随母亲一同离开抚远到黑龙江省某县定居生活,期间严某未给予抚养费。1996年,严某同胡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严某旭(现未满十八周岁)。2014年9月10日严某与胡某离婚,法院判决其所居住的住宅归严某,长子严某旭也由严某抚养。2014年12月,严某和陈某同居生活直至严某死亡。另严某母亲佟某,84岁。严某在与胡某和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对外负有债务。各方当事人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及分配问题发生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两个部分:一是对于死者严某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二是因死者生活关系复杂,赔偿金如何分配和债务如何承担。
【调解过程】。
抚远县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高度重视,决定选派调解经验丰富、调解能力出众的三位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本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严某家属认为是卢某违章逆行,致当事人严某死亡,所以卢某应承担严某的损害赔偿金63万元。卢某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表示认可,虽然家里经济条件不好,但考虑到给受害方造成的严重损害后果,愿意积极地给予赔偿,但赔偿数额应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卢某认为死者家属提出的赔偿金过高,不能接受。因双方分歧较大,第一次调解未成。
为能够缩小分歧,尽快在法律的框架内达成赔偿协议,让死者早日入土为安,调委会召开会议研讨分析。调解员一边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对严某的意外身故表示同情和惋惜,对死者家属的心情表示理解。同时仔细研究其提出的63万元赔偿金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民法通则》《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等规定,从以下方面作为切入点进行调解:一是对严某旭的抚养年龄的认定,由于严某旭现在还差4个月就满十八周岁,所以按规定应支付四个月的抚养费;二是死者母亲共有8个子女,现健在的有6个,所以扶养人不是死者1人;三是家庭遭受不幸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金也是合法合理的。调解员经过五天四次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死者家属终于将赔偿金额降至56万元。另一方面调解员连续三天做肇事方的工作,最终他们同意将赔偿数额提高至53万元。看到双方差距已经缩小并基本达成共识,调解员第二次将双方亲属召集到一起,又通过两天不懈的努力,最终达成了54.4万元的赔偿协议。
在调解员认为调解即将结束之时新的问题又出现了。死者家属关于赔偿金分配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最终拒绝在已达成的赔偿协议书上签字。为能圆满解决这起纠纷,调解员不畏疲劳连续作战,又开始了新一轮因交通肇事引发的赔偿金分配纠纷的调解。
死者家属对赔偿金的分配主要有以下几点争议:一是死者两个女儿认为赔偿金应当平均分配;二是严某旭的母亲胡某认为两个女儿自从跟母亲走后已经二十多年没有来往,考虑到血缘关系只能给每人3万元;三是严母年事已高不用分得过多赔偿金;四是死者生前和严某旭一直共同生活,现正在上学将来还要结婚(按当地婚姻习俗,一般男士结婚时需准备新房、装修、购车、给彩礼等),他应该分得最多;五是同居人陈某认为死者在和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欠有外债,若不予偿还,陈某就不从居住的房屋搬出。死者家属的说法都有自己的理由。针对家庭成员的特殊性,调解员准确找到切入点,先是运用分别调解的方法,个别做工作,向胡某讲明赔偿金的分配应该是平等的。死者生前对严某霞、严某文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随母亲吃了很多苦受了很多罪,作为父亲已经是亏欠女儿了,现在在分得赔偿金方面还要剥夺她们的权利无论是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讲不通的。其次说服姐妹二人考虑到弟弟正在上学,将来还要娶妻结婚都需要钱,虽然以前她们吃了不少的苦,但现在都已经成家了,而且生活的很幸福,希望她们做出适当的让步。最后用集中调解的方式,集齐各位当事人,共同商讨对陈某及受害者母亲佟某的赔偿金分配问题。陈某与严某生活期间,对严某照顾备至,且为了共同生活还负有外债,于情于理,应该予以相应的照顾。佟某作为受害人的母亲,白发人送黑发人,儿子去世后将无法尽到赡养的义务,赔偿金理应多分一部分。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通过法的规定、情的感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多为他人着想,运用血浓于水难以割舍的亲情,最终促使各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一、卢某赔偿严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4.4万元整,于一个月内(2015年12月19日前)付清;二、严某的两个女儿各分得人民币8万元;三、偿还陈某与严某同居期间由陈某所负的5万元外债,同时陈某从住房中搬出;四、严某的母亲佟某分得8.4万元的扶养费;五、剩余的25万元赔偿款归严某旭所有。
12月4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交通肇事双方家属,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中的难点在于“案中案”,且死者家庭成员关系复杂,都以个人能获得最大利益为出发点,意见很难统一。主要表现:一是死者家属以不满足赔偿要求则拒不安葬死和不给肇事方出具谅解书为由要挟肇事者家属。二是极强的重男轻女传统观念,特别是严某旭的母亲胡某不考虑亲情关系只为自己的儿子着想。三是同居人陈某以偿还债务为由,不搬出居住的房屋。基于以上三点,调解员综合运用法律、道德、亲情三方面,以能够达到各方可以接受的结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采用分别调解和集中调解并用的调解手段,用“换位思考法”“情理结合法”为主要调解方法,本着“合法、合理,互谅、互让”原则,最终化解了这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
本案成功化解离不开法、理、情的合理运用。调解人员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引导当事人以合法合理途径解决纠纷,定争止纷,用最短的时间化解矛盾,大大降低了诉讼成本,维系了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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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严某家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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