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某船舶运输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的航程10年保险合同,合同中没有其他什么特别约定。保险责任自1995年1月1日开始。1995年6月,船舶公司领导班子调整,新任经理认为保险不保险没什么区别,不必再花这笔钱。向保险公司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要求,但保险公司未予同意,而船舶公司即停止交付保费。1995年月,该船舶公司一艘货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损失惨重。为此,船舶公司经理想起过去曾向保险公投过保的事情,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司以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费为由拒赔,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法院?
[问题]船舶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失,依据是什么?
[答案与分析]有权。因为保险合同并未终止。《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解除合同。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同意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费、终止合同的要求。保险公司关于船舶公司停止交付保费因而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保险公司可通知诉讼的方式要求船舶公司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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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险合同[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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