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立通信集团与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
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
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
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
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
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产品界面演示展现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案。
实现,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
专利保护范围,仍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检测。
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术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
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
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
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
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
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
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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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浙知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浙江华立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立公司)系专利。
号为zl02101734.4号、名称为“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
方法”的发明专利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
华立公司认为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
公司)制造、戴钢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专利权所。
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请求法院判令三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华立。
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戴钢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了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中,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认为,产品界面演示展现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案。
实现,准确确定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法,判定其是否落入了。
专利保护范围,仍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检测。
因此,同意了三星公司的技术鉴定申请。
技术鉴定结论表明,sch-w579手机采有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
1所记载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
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因。
此法院认定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
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是国际知名手机生产商被诉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
第一案,诉讼请求和一审判赔数额均高达5000万元,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二审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准确采用合理的比对。
方法,鼓励双方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帮助其说明技术问题,并借。
助技术鉴定等事实查明机制,有效解决技术难题,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改判驳回了国内手机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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