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经济窘迫,产生了绑架的想法。2017年1月,甲向朋友乙提出,有人欠自己赌债不还,由乙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乙表示同意。当日下午,甲骑摩托车载着乙到实验小学附近,将去上学的丙指认给乙。后乙将丙从学校骗出,与甲一起骑摩托车带着丙欲前往僻静的仓库。甲因慌张,在道路上高速逆行,致摩托车跌入沟渠,丙当场摔死。
甲很害怕,为了缓解焦虑,染上毒瘾。日,毒瘾发作,甲非常难受,却没有钱购买毒品。正好此时有个孩子(4岁)从甲身边经过,甲将小孩打晕,并将孩子放入麻袋中捆好。甲谎称此麻袋中是一只狗,卖给了经营狗肉火锅的饭店老板丁,得款200元。丁见麻中有动静,用扁担猛击麻袋,孩子发出微弱的哭声,丁暗笑“狗居然会学人哭”,于是再次用扁担猛击,孩子死亡。后丁解开麻袋,才发现是孩子。无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
(2)乙构成何罪。
(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答:
(1)甲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且将被害人至于自己控制之下,构成绑架罪既遂。甲违反交通法规,高速逆行驾驶摩托车跌入沟渠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绑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甲将孩子当成狗卖给饭店,对孩子死亡的认识因素是明知,意志要素是放任,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甲出卖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一个行为构成数罪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从一重罪论处。
(2)乙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驾驶摩托车跌入沟渠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该行为不是绑架的手段行为,与绑架行为无关。对此肇事行为,乙不承担责任。乙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麻袋中可能有人,存在犯罪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丁没有收买孩子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丁击打麻袋时,孩子发出哭声,他应当预见到麻袋中可能是人,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存在犯罪过失,而非意外事件,因此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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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很害怕,为了缓解焦虑,染上毒瘾。日,毒瘾发作,甲非常难受,却没有钱购买毒品。正好此时有个孩子(4岁)从甲身边经过,甲将小孩打晕,并将孩子放入麻袋中捆好。甲谎称此麻袋中是一只狗,卖给了经营狗肉火锅的饭店老板丁,得款200元。丁见麻中有动静,用扁担猛击麻袋,孩子发出微弱的哭声,丁暗笑“狗居然会学人哭”,于是再次用扁担猛击,孩子死亡。后丁解开麻袋,才发现是孩子。无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构成何罪。
(2)乙构成何罪。
(3)丁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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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以勒索为目的绑架他人,且将被害人至于自己控制之下,构成绑架罪既遂。甲违反交通法规,高速逆行驾驶摩托车跌入沟渠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绑架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甲将孩子当成狗卖给饭店,对孩子死亡的认识因素是明知,意志要素是放任,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致人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同时,甲出卖孩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一个行为构成数罪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和拐卖儿童罪从一重罪论处。
(2)乙以索债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既遂。甲乙在非法拘禁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驾驶摩托车跌入沟渠致人死亡的行为属于交通肇事行为,该行为不是绑架的手段行为,与绑架行为无关。对此肇事行为,乙不承担责任。乙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而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3)丁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麻袋中可能有人,存在犯罪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丁没有收买孩子的故意,也没有杀人的故意,不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当丁击打麻袋时,孩子发出哭声,他应当预见到麻袋中可能是人,但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存在犯罪过失,而非意外事件,因此丁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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