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签订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成为该公司旗下签约艺人,该公司的互联网以及线下所有的直播、演出活动由该公司安排运作,陈某可以向该公司申请表演的资源支持;陈某按照该公司要求,月演出行程表由该公司提供,陈某需要按照行程表内容执行,如行程有任何异议双方应当本着友好态度进行协商,如触及违法陈某有权拒绝行程安排;由该公司或授权第三方安排的陈某在该公司的娱乐平台上进行互联网演艺产生的一切互联网演艺收入,双方一致同意按照该公司制定的直播平台收益分成规则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一致同意共同享有相关收益,具体分配方案及支付等事项双方按照广告分成规则进行收益分配;由该公司负责对接的产品销售收益,在扣除产品成本、运营成本、广告成本后所产生的利润,进行利润分配等。
法院认为,陈某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仅提供了手机app的截图,关于上班时间、地点及考勤也均是口头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开展网络直播表演活动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的收入从陈某的演出收益中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可见陈某对某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对陈某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网络主播与运营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约定比例分配经营收益,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我是武汉劳动仲裁纠纷律师王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陈某为了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仅提供了手机app的截图,关于上班时间、地点及考勤也均是口头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双方签订的主播经纪合作协议,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对于开展网络直播表演活动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双方的收入从陈某的演出收益中按照比例进行分配,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可见陈某对某传媒公司并不存在人身和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对陈某要求某传媒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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