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工智能时代重构刑法理论体系应当未雨绸缪
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
应当看到,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完善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策略并逐渐重构刑法理论体系,而刑法理论的完善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当好技术的“护航者”的同时,又时刻警惕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威胁,从源头上遏止技术风险,既是刑法在人工智能这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体现功能的应有趋向,也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效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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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强智能机器人而言,将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行为的强智能机器人作为行为主体与社会成员来看待,对其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予以刑罚处罚,是强人工智能时代规制强智能机器人行为的必由之路。既然强智能机器人可能在自主意识和意志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就应该用刑法理论重新“审视”强智能机器人的本质,如果其具备刑事责任主体相关的各种必备要件,就应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的地位。应当看到,“智能”只有自然人才具有,其他任何动物和物品均不具有“智能”,智能机器人与一般机器的区别就在于其具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也即人工智能实际上就是自然人创造了只有自然人才具有的“智能”。而建立在“智能”基础之上的“自由意志”又决定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存在,那么智能机器人的“智能”一旦全面达到甚至超过自然人的智能,其具有自由意志似乎就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结论。强智能机器人具有自由意志,也就具有了独立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当被认定为刑事责任主体。
应当看到,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完善对涉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的策略并逐渐重构刑法理论体系,而刑法理论的完善可以说是“任重而道远”。在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当好技术的“护航者”的同时,又时刻警惕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威胁,从源头上遏止技术风险,既是刑法在人工智能这个“最好的时代”也是“最坏的时代”体现功能的应有趋向,也是发挥人工智能技术的最大效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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