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与樊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同居期间,樊某怀孕,于2017年11月4日在河北省某中医医院诞下徐小某。徐小某与樊某在医院期间,徐某便怠于支付医疗费用。樊某与徐小某出院后,徐某逐渐减少回家次数,动辄几日甚至数周不见踪影,只偶尔给徐小某买过几次奶粉。樊某因无法外出工作,手头积蓄捉襟见肘,终于忍不住跟徐某争吵起来,未曾想徐某竟一去不返,不再照顾樊某与徐小某母女二人。
因徐小某尚在婴幼儿期,樊某为了照顾徐小某,无法外出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徐小某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樊某作为徐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徐小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5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梅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约见了樊某,详细询问了母女二人现状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经分析,张律师认为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徐小某作为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如何认定;其次,徐某的经济情况如何,徐小某每月的抚养费应当主张多少,才能既保证徐小某的生活又在徐某的承担范围内。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一是本案亲子关系的确认有出生证明能够认定,但不排除诉讼中进一步作亲子鉴定的可能;二是抚养费数额的主张应先以徐小某目前的情况为主,因徐小某眼睛患病需要医治,而法院大多支持实际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多地主张抚养费,随后在庭审中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变更。
庭前,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以往案例中,抚养费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为最高标准。但承办律师认为徐小某情况特殊,且调查到徐某名下至少有三间店面对外出租,每月租金收入上万,因此将抚养费的主张金额适当调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徐某提出要对徐小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确认是否与其有亲生父女关系。樊某得知后一度情绪激动,但在主办法官的详细解释与承办律师的耐心劝说下,最终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徐某与徐小某系亲生父女关系。至此,徐小某与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最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徐某应当承担对徐小某的抚养义务。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进行了调解,考虑到徐小某治病急需用钱,将时间耗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如尽快在徐某认可范围内达成调解,取得抚养费,以解决徐小某的燃眉之急。承办律师在取得樊某同意后,先与法官及对方律师商议,尽可能保持一个较高的数额,承办律师在法官的支持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做通徐某工作,徐某表示愿意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给付徐小某出生至庭审时的抚养费。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联系樊某,相约立即给孩子看病。本案于2018年6月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给付:
一、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通常数额较大,不仅对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有特殊要求,而且这种支付方式能否保证抚养费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学习与生活,存在一定的风险。考虑到目前并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与制度保证,一旦抚养费被挪为他用,难以实现该笔费用用于保证被抚养人成长的目的。此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确定数额时只能依据抚养人目前的收入情况和被抚养人当前的需求情况,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情况进行核定,一旦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则易产生新的纠纷。因此,除对于一些极特殊情况外,抚养费一般主张定期支付,采取每月支付的方式最为常见。
二、关于抚养费的数额。
依据现有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主,同时兼顾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被告还有其他未成年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情况,还要平衡各个子女的需要,妥善处理。
根据被告个人收入确定抚养费数额针对被告属于高收入群体较利于维护被抚养人权益,但现实中原告对此举证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难题。本案中,虽然樊某提供了徐某出租店铺的相关资料,但仍存在部分租金难以确定的客观情况。而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综合被抚养人学习、生活及医疗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必要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但教育费、医疗费因未实际产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确定具体数额,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可以看出对数额双方尽可能达成一致是较好的处理结果。
抚养费纠纷的处理应当谨慎对待,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情绪,还应当顾忌对方的感情,否则极易产生积怨,为双方日后制造矛盾。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不仅要为当事人主张利益最大化,还应当注意自身言辞,切勿激化矛盾,努力协助法官进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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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与樊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同居期间,樊某怀孕,于2017年11月4日在河北省某中医医院诞下徐小某。徐小某与樊某在医院期间,徐某便怠于支付医疗费用。樊某与徐小某出院后,徐某逐渐减少回家次数,动辄几日甚至数周不见踪影,只偶尔给徐小某买过几次奶粉。樊某因无法外出工作,手头积蓄捉襟见肘,终于忍不住跟徐某争吵起来,未曾想徐某竟一去不返,不再照顾樊某与徐小某母女二人。
因徐小某尚在婴幼儿期,樊某为了照顾徐小某,无法外出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徐小某的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樊某作为徐小某的法定代理人代徐小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8年5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澄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梅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约见了樊某,详细询问了母女二人现状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
经分析,张律师认为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徐小某作为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如何认定;其次,徐某的经济情况如何,徐小某每月的抚养费应当主张多少,才能既保证徐小某的生活又在徐某的承担范围内。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一是本案亲子关系的确认有出生证明能够认定,但不排除诉讼中进一步作亲子鉴定的可能;二是抚养费数额的主张应先以徐小某目前的情况为主,因徐小某眼睛患病需要医治,而法院大多支持实际产生的费用,因此应尽可能多地主张抚养费,随后在庭审中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变更。
庭前,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以往案例中,抚养费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为最高标准。但承办律师认为徐小某情况特殊,且调查到徐某名下至少有三间店面对外出租,每月租金收入上万,因此将抚养费的主张金额适当调高。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徐某提出要对徐小某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确认是否与其有亲生父女关系。樊某得知后一度情绪激动,但在主办法官的详细解释与承办律师的耐心劝说下,最终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亲子鉴定报告显示,徐某与徐小某系亲生父女关系。至此,徐小某与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最终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徐某应当承担对徐小某的抚养义务。
庭审中,法官组织双方就抚养费数额进行了调解,考虑到徐小某治病急需用钱,将时间耗在司法诉讼过程中不如尽快在徐某认可范围内达成调解,取得抚养费,以解决徐小某的燃眉之急。承办律师在取得樊某同意后,先与法官及对方律师商议,尽可能保持一个较高的数额,承办律师在法官的支持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做通徐某工作,徐某表示愿意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并一次性给付徐小某出生至庭审时的抚养费。庭审结束后,徐某主动联系樊某,相约立即给孩子看病。本案于2018年6月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抚养费的给付:
一、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通常数额较大,不仅对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有特殊要求,而且这种支付方式能否保证抚养费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学习与生活,存在一定的风险。考虑到目前并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与制度保证,一旦抚养费被挪为他用,难以实现该笔费用用于保证被抚养人成长的目的。此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确定数额时只能依据抚养人目前的收入情况和被抚养人当前的需求情况,无法准确预测未来的情况进行核定,一旦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则易产生新的纠纷。因此,除对于一些极特殊情况外,抚养费一般主张定期支付,采取每月支付的方式最为常见。
二、关于抚养费的数额。
依据现有婚姻法及最高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主,同时兼顾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如果被告还有其他未成年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情况,还要平衡各个子女的需要,妥善处理。
根据被告个人收入确定抚养费数额针对被告属于高收入群体较利于维护被抚养人权益,但现实中原告对此举证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难题。本案中,虽然樊某提供了徐某出租店铺的相关资料,但仍存在部分租金难以确定的客观情况。而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要综合被抚养人学习、生活及医疗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必要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但教育费、医疗费因未实际产生,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能够确定具体数额,往往也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可以看出对数额双方尽可能达成一致是较好的处理结果。
抚养费纠纷的处理应当谨慎对待,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情绪,还应当顾忌对方的感情,否则极易产生积怨,为双方日后制造矛盾。律师在承办此类案件中,不仅要为当事人主张利益最大化,还应当注意自身言辞,切勿激化矛盾,努力协助法官进行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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