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对跨国公司的管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国家管制。
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避免其消极作用,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调整由跨国公司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些法律具有两种主要的作用:一是鼓励和保护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合法利益,一是对跨国公司不利于该国的活动予以限制或管制,敦促跨国公司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东道国法院的管辖。
2区域管制。
它是指由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经济实体制定规则,来管辖跨国公司在本地区的投资经营活动,扬长避短,使跨国公司遵守本区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这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3国际管制。
由于跨国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对于跨国公司的不当行为,单靠单个国家法律管制是不可能有效的。鉴于在管理跨国公司的行为方面的困难,作为其主要东道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活动的有效管制。同时,作为跨国公司母国的一些发达国家处于保护跨国公司的投资安全和利益的考虑,也希望制定一套国际规范,确立关于跨国公司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标准,以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守则》(草案)关于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对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同时还确立判断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待遇的适当和合法的标准等。《守则》将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条约、文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守则》的性质,发展中国家认为其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者强制性的文件;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其是自愿的或者非强制性的文件。《守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为东道国管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2)有助于协调某些关键领域中的国内法;(3)有助于促进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与发展;(4)促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做出积极的贡献;(5)防止跨国公司的母国对东道国的管制进行非法干预。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1国家管制。
为了发挥跨国公司的积极作用,限制和避免其消极作用,各国都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调整由跨国公司所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这些法律具有两种主要的作用:一是鼓励和保护跨国公司的投资和合法利益,一是对跨国公司不利于该国的活动予以限制或管制,敦促跨国公司遵守本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东道国法院的管辖。
2区域管制。
它是指由几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经济实体制定规则,来管辖跨国公司在本地区的投资经营活动,扬长避短,使跨国公司遵守本区域的有关法律法规。这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今天显得尤为必要。
3国际管制。
由于跨国公司的组织和经营具有跨国性和全球性等特点,对于跨国公司的不当行为,单靠单个国家法律管制是不可能有效的。鉴于在管理跨国公司的行为方面的困难,作为其主要东道国的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希望制定一部统一的国际立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活动的有效管制。同时,作为跨国公司母国的一些发达国家处于保护跨国公司的投资安全和利益的考虑,也希望制定一套国际规范,确立关于跨国公司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标准,以营造良好的国际投资环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联合国制定了《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守则》(草案)关于经济、财务和社会问题的规定主要涉及对投资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国际收支和金融财务、转移定价、税收、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技术转让、消费者保护、环境保护等问题,同时还确立判断东道国对跨国公司待遇的适当和合法的标准等。《守则》将与其他相关的国际条约、文件对跨国公司活动的管制发挥重要作用。关于《守则》的性质,发展中国家认为其是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或者强制性的文件;而发达国家则认为其是自愿的或者非强制性的文件。《守则》的作用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1)为东道国管制跨国公司的活动提供了一套基本准则;(2)有助于协调某些关键领域中的国内法;(3)有助于促进新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与发展;(4)促使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做出积极的贡献;(5)防止跨国公司的母国对东道国的管制进行非法干预。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