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综合分析协议内容所反映出来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及施工合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应是否冠以“补充协议”称谓而简单认定二者之间主从关系,如果协议内容属于承发包双方对于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清理,具有独立性,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权利条款的效力。本案不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补充协议必然无效,且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不当扩大合同无效后果边界亦易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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