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7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入住月子会所期间(共30天)的一对一24小时母婴日常护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非医疗机构,无权执行及承担相关的任何医疗责任。产妇及婴儿由于生理或病理原因所导致的医疗后果,由甲自行负责。除非由乙公司过失导致医疗后果的,方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交纳了足额的护理服务费。2018年7月15日,甲及其新生婴儿入住乙公司的月子会所。此后,甲多次向乙公司反映护理人员不专业,要求更换护理人员。2018年8月10日,甲的婴儿被某医院确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于2018年8月12日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贫血,住院治疗至8月21日。乙公司《婴儿体征记录本》显示,婴儿于2018年7月15日入住并进行了健康评估;8月10日及8月12日的专家巡房情况均只记载婴儿鼻塞等感冒症状。
现甲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退还全部的服务费并赔偿婴儿就医的所有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当就婴儿患病向甲承担责任。
甲认为乙公司服务不专业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婴儿感冒、咳嗽,且延误婴儿最佳治疗时间致使婴儿住院遭受严重的医疗后果,乙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
乙公司认为其为家政护理企业而非医疗机构,无权执行及承担任何医疗行为,甲作为婴儿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婴儿身体健康进行监护,婴儿患病与乙公司的服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对甲而言,获取月子服务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帮助产妇身体恢复和保障新生婴儿脆弱生命的健康成长。乙公司作为提供月子期间专业母婴护理服务的高端会所,应提供与收益相匹配的服务内容并承担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甲出于信赖选择了乙公司,婴儿的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便依赖于乙公司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护理期间甲依照指示照顾婴儿并及时与乙公司沟通,多次要求更换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婴儿患病住院,从感冒到出院时间长达12天。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在履行保障婴儿健康成长的义务上存有瑕疵,应向甲返还与婴儿护理义务相对应的服务费。婴儿在护理期间患病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属于乙公司护理瑕疵导致甲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前提是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责任至少应当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而言违约事项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但实践中,并非所有合同均会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本案的服务合同,双方仅约定了一般性的违约条款,此时对于是否构成违约应当由裁判机构结合合同约定情况,全面分析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并查明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定。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高端月子会所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收费标准相匹配。为此,乙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足够经验的专业护理人员并对护理中婴儿出现的各种病症及不正常迹象,进行相应的专业护理及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但事实表明乙公司提供的婴儿护理服务与其收费标准并不对等,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婴儿护理义务,并导致婴儿患病,构成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约定,乙公司应当就此向甲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甲遭受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等新兴服务业逐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导致当今市场上月子中心异常火爆,常常出现“一席难求”的情况。月子中心的出现,解决了部分家庭的新生儿及产妇的护理压力,并进一步普及了产后恢复及新生儿护理的科学方法。然而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国家对月子中心缺乏具体的行业监管,相关规范处于空白地带。实践当中,月子会所的经营管理常常存在准入门槛低、专业人员少、合同约定过于简单以及缺乏行业标准等问题。因此,实际上各类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实际上参差不齐,因月子会所护理不当导致母婴身体受损的事件频发,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有鉴于此,对于月子中心而言,应在以下三方面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以期获得长足的发展。首先,月子中心在商业宣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段吸引消费者;其次,月子中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中的复杂条款进行适当阐释,履行对应的风险提示义务,不得设计复杂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最后,月子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履行提醒与告知义务,从而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择月子中心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选择月子会所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考察其服务水平,具体包括护理团队的专业资质及护理经验、检索有无负面新闻或者涉诉纠纷等情况;二是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范围及各项服务的标准,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三是在接受服务时,自身也应当积极了解产妇及新生儿的护理知识,避免过度依赖月子会所的护理,以防意外情况的发生。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积极记录相关的服务过程,以便在纠纷产生后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月子中心提供赔偿,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合同的约定要求月子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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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27日,甲与乙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及其新生婴儿提供入住月子会所期间(共30天)的一对一24小时母婴日常护理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乙公司非医疗机构,无权执行及承担相关的任何医疗责任。产妇及婴儿由于生理或病理原因所导致的医疗后果,由甲自行负责。除非由乙公司过失导致医疗后果的,方由乙公司承担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如约交纳了足额的护理服务费。2018年7月15日,甲及其新生婴儿入住乙公司的月子会所。此后,甲多次向乙公司反映护理人员不专业,要求更换护理人员。2018年8月10日,甲的婴儿被某医院确诊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于2018年8月12日被诊断为支气管肺炎、贫血,住院治疗至8月21日。乙公司《婴儿体征记录本》显示,婴儿于2018年7月15日入住并进行了健康评估;8月10日及8月12日的专家巡房情况均只记载婴儿鼻塞等感冒症状。
现甲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乙公司退还全部的服务费并赔偿婴儿就医的所有医疗费用。
【争议焦点】。
乙公司是否应当就婴儿患病向甲承担责任。
甲认为乙公司服务不专业且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婴儿感冒、咳嗽,且延误婴儿最佳治疗时间致使婴儿住院遭受严重的医疗后果,乙公司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
乙公司认为其为家政护理企业而非医疗机构,无权执行及承担任何医疗行为,甲作为婴儿法定监护人应当对婴儿身体健康进行监护,婴儿患病与乙公司的服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裁决结果】。
仲裁庭认为,对甲而言,获取月子服务更重要的目的在于帮助产妇身体恢复和保障新生婴儿脆弱生命的健康成长。乙公司作为提供月子期间专业母婴护理服务的高端会所,应提供与收益相匹配的服务内容并承担相匹配的安全保障义务。甲出于信赖选择了乙公司,婴儿的生存、生长及健康状况很大程度便依赖于乙公司的看护能力和看护质量。护理期间甲依照指示照顾婴儿并及时与乙公司沟通,多次要求更换护理人员,在护理期间婴儿患病住院,从感冒到出院时间长达12天。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在履行保障婴儿健康成长的义务上存有瑕疵,应向甲返还与婴儿护理义务相对应的服务费。婴儿在护理期间患病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属于乙公司护理瑕疵导致甲的损失,应由乙公司补偿。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公平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对等,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的前提是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违约责任至少应当补偿守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一般而言违约事项应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但实践中,并非所有合同均会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本案的服务合同,双方仅约定了一般性的违约条款,此时对于是否构成违约应当由裁判机构结合合同约定情况,全面分析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并查明实际履行情况来综合判定。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高端月子会所的经营者,其提供的服务应与其收费标准相匹配。为此,乙公司应当配备具有足够经验的专业护理人员并对护理中婴儿出现的各种病症及不正常迹象,进行相应的专业护理及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但事实表明乙公司提供的婴儿护理服务与其收费标准并不对等,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婴儿护理义务,并导致婴儿患病,构成违约。因此,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约定,乙公司应当就此向甲承担相关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弥补甲遭受的损失。
【结语和建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科学育儿观念的普及,月子中心等新兴服务业逐步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导致当今市场上月子中心异常火爆,常常出现“一席难求”的情况。月子中心的出现,解决了部分家庭的新生儿及产妇的护理压力,并进一步普及了产后恢复及新生儿护理的科学方法。然而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国家对月子中心缺乏具体的行业监管,相关规范处于空白地带。实践当中,月子会所的经营管理常常存在准入门槛低、专业人员少、合同约定过于简单以及缺乏行业标准等问题。因此,实际上各类月子中心提供的服务质量实际上参差不齐,因月子会所护理不当导致母婴身体受损的事件频发,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
有鉴于此,对于月子中心而言,应在以下三方面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以期获得长足的发展。首先,月子中心在商业宣传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的手段吸引消费者;其次,月子中心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应当对合同中的复杂条款进行适当阐释,履行对应的风险提示义务,不得设计复杂合同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最后,月子中心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出现异常应当及时履行提醒与告知义务,从而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选择月子中心服务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选择月子会所的时候,应当特别注意考察其服务水平,具体包括护理团队的专业资质及护理经验、检索有无负面新闻或者涉诉纠纷等情况;二是在签订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范围及各项服务的标准,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三是在接受服务时,自身也应当积极了解产妇及新生儿的护理知识,避免过度依赖月子会所的护理,以防意外情况的发生。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具有保存证据的意识,在接受服务的过程中积极记录相关的服务过程,以便在纠纷产生后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若发生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一款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月子中心提供赔偿,或者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及合同的约定要求月子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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