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更好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正确的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紧急情况”。
(2)法律为何对转委托作出严格限制。
2.答:(1)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处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2)因为代理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代理人信任的人被代理人不一定信任,何况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受的,所以,法律对转委托作了严格限制。
请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的“紧急情况”。
(2)法律为何对转委托作出严格限制。
2.答:(1)所谓“紧急情况”是指代理人有急病、通信联络中断等情况,使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与被代理人不能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他人处理,就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
(2)因为代理是一种人身信任关系,代理人信任的人被代理人不一定信任,何况代理的法律后果是由被代理人来承受的,所以,法律对转委托作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