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面临下列诉讼活动的情况下,仍应当按照原期间自行或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活动,尽早安排避免为企业带来不必要的诉讼程序风险:
(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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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期间。
(2)对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期间。
(3)利害关系人对法院作出的确认调解协议、准许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的异议期间。
(4)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期间。
(5)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期间。
(6)必要的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7)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间。
(8)利害关系人申请除权判决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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