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0日,中国a公司电告美国某公司,欲以cif条件向美国进口一批微波炉,总价款为58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美国公司复电,要求提升到60万美元,中国a公司于2于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随后,美国公司将货物运至纽约港,交由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平均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双方一致同意,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3月5日该批货物启运,3月8日,中国a公司将此批货物中的一批出售给中国b公司,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其中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上海港,中国a公司知道一批货物受损,拒绝接收其余货物,并向美国公司要求索赔。
请讨论下列问题:
(1)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何时生效?为什么?阐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有什么区别并辅以小案例加以解释?
该合同于“美国公司2于20日收到电报”的时候就成立了,因为这个时候承诺生效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发价即发盘)的接受生效时订立。”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合同的生效不同于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后,能否发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非合同当事人意志所能完全决定,只有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的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的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的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不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是。
由法律统一规定的,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而合同的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的约定,这正是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存在的法理依据。
(2)该批货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货物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运输保险应由卖方办理。保险费由买方负担。因为cif贸易术语下,cif贸易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在性质上是在代为买方投保。原因在于,cif术语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划分界限仍为装运港的船舷。也就是说,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发生的一切货物损失均有买方承担,由买方找保险公司索赔。
(3)a公司是否可以拒收货物并向美国公司索赔?如果双方采用的是ddu贸易术语,一箱货物在海上受损,中方能否决绝接收其余货物?为什么?结合英美法系、大陆法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中方能拒绝。因为ddp是完税(进口关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货物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
西方各国法律对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问题都有具体的规定,但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将货物风险的转移同所有权移转相联系(英国法和法国法属于这一类) 2.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将货物风险移转同所有权移转分开。他们主张应当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与风险转移的问题区别开来,原则上应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而不管货物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卖方。(美国、德国、奥地利等国属于这一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关于货物的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于买方的问题。《公约》舍弃了风险所有权移转的观念,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
理由成立。因为根据《cis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六十八条: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根据案例中b公司和a公司签订的是在途货物运输合同,货物的风险转移自订立合同时开始。因此货物的毁损灭失风险由b公司自己承担。
根据cisg公约的规定 b公司的救济方法有:
1、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可以要求美国某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要求其履行发货义务。
3、因是cif价格由卖方投保可以向美国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索赔货物损失。
未付款货物的所有权归美国公司。因为合同约定货到付款,美国公司在对方付清款项前保留货物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应由美国公司享有所有权。
该公约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问题。
(6)合同签订后,如果美国公司拒绝发货,中国公司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救济方法?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我国合同法以及公约对此有何不同规定?
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救济方法。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对方就有权利要求赔偿损失,而且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不因其已经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丧失。
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责任范围。
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违约一方的赔偿责任仅以其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为限。?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因当事人采取其他救济方法而受到影响。
因为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可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中国公司可以采用的救济方式:1、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义务。2、中止履行合同或撤销合同这两种不同的的救济措施。3、请求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我国合同法以及公约对此有何不同规定。
一、买方救济方法。
(一)卖方不交货。
1、实际履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救济方法)。
2、解除合同(1)大陆法国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2)在德国不必经过法院判决,在法国必须经过法院判决(3)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德国选其一,法日可并行(4)大陆法溯及既往,英美法指向未来。
3、损害赔偿(英美法系国家和《公约》的主要救济方法)。英国法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预见损失。美国法通过补进和市场差价的方式赔偿。公约采取无过错原则和完全赔偿(可预见性规则和减损规则两项限制规则)。
4、撤销合同(公约规定)。
二、买方救济。
(一)大陆法:解除合同、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利息。
(二)英美法:1、英国法:债权救济方法:支付价金、损害赔偿物权救济方法:留置权、停止交货权、转售权2、美国法:留住货物、停运权、停产权、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价金。
(三)公约:实际履行、宽限期内履行、宣告撤销合同。自行确定货物的规格、请求损害赔偿、要求支付利息。
(四)合同法: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买卖双方都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要求减价、退货、修理、更换货物是卖方违约时可以采取的补救办法。
(7)详细分析张三从商场购买美国公司微波炉相关事件的法律关系。张三和李四受伤,可以向谁请求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能作为法律依据吗?
法律关系:张三是消费者,李四是其他受害人。某商场是销售者。a公司是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
赔偿:张三和李四可以向某商场要求赔偿。这里的a公司没有提及是生产者还是其他销售者,如果是生产者,张三和李四也可以要求赔偿。如果某商场赔偿后,有权向a公司或者生产者(如果a公司也只是销售者不是生产者的话)追偿。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 法律问答
- 答案列表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朗读]
加入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