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要求降价
按照《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己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要求降价的补救办法,通常适用于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或者即使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但买方不愿撤销合同、退还货物,或者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然而,减价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公约》对此的规定是,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同一时间的比例计算。这就说明,降低金额的计算,不是用订约时的价格,而是用交货时的价格。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缺乏交货时的价格资料、常常是用合同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
(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补救方法。《公约》第45条规定,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己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这就是说,即使买方己经采取了撤销合同、拒收货物,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救济办法、但他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八)在分批交货的合同发生违约时的补救办法
所谓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的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了根本性违反合同,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不付款,对方如何行使补救措施呢?《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通常有下列3种情况:一是分批交货合同中,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合同,便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这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二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性违反合同时,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亦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之前己经履行义务的合同则不能予以撤销。三是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将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如大型设各分批装运合同、则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按照《公约》第5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的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买方是否己经支付货款,买方都可以要求降低价格。要求降价的补救办法,通常适用于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但尚未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或者即使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但买方不愿撤销合同、退还货物,或者买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况。然而,减价的金额应该如何计算?《公约》对此的规定是,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同一时间的比例计算。这就说明,降低金额的计算,不是用订约时的价格,而是用交货时的价格。在实际业务中一般缺乏交货时的价格资料、常常是用合同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
(七)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害赔偿是一种主要的补救方法。《公约》第45条规定,如果卖方违反合同,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而且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己采取了其他补救办法而丧失。这就是说,即使买方己经采取了撤销合同、拒收货物,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要求修理等救济办法、但他仍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违反合同而造成的损失。
(八)在分批交货的合同发生违约时的补救办法
所谓分批交货合同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成若干批交货。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其中的一批货物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并构成了根本性违反合同,例如卖方不交货、买方不付款,对方如何行使补救措施呢?《公约》第73条专门就此作了规定,通常有下列3种情况:一是分批交货合同中,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合同,便构成根本性违反合同,则对方可以宣告合同对这批货物无效,但不能撤销整个合同。二是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断定今后各批货物亦将会发生根本性违反合同时,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亦无效,即撤销合同对今后各批货物的效力,但对在此之前己经履行义务的合同则不能予以撤销。三是当买方宣告合同对某一批交货无效时,如果合同各批货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不能将其中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所预期的目的,如大型设各分批装运合同、则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