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司法处置裁判规则
一是建立“僵尸企业”识别机制。根据工信部意见,“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各地在具体掌握上有不同鉴定标准,如广东将“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指处于关闭或停止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的“三无”企业;特困企业指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者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是分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出现破产原因即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让企业清算后退出市场;对个别资不抵债但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市场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让其恢复活力回归市场。对财产及负债不明的“僵尸企业”,一般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
三是简化“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程序。对同一开办单位或同类型的“僵尸企业”,集中交由一个管理人接管、一个合议庭审理,集中进行公告和审计。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对不能接管到企业或不能查明企业财产状况的,尽快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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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僵尸企业”识别机制。根据工信部意见,“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续两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各地在具体掌握上有不同鉴定标准,如广东将“僵尸企业”分为关停企业和特困企业,关停企业指处于关闭或停止状态、职工已安置或仍有部分留守人员,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企业,以及无人员、无资产、无场地的“三无”企业;特困企业指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或者主要靠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的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困难造成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
二是分类型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对出现破产原因即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僵尸企业”,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破产清算的方式让企业清算后退出市场;对个别资不抵债但符合产业政策、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具有市场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可以通过重整让其恢复活力回归市场。对财产及负债不明的“僵尸企业”,一般通过强制清算的方式退出市场。
三是简化“僵尸企业”司法处置程序。对同一开办单位或同类型的“僵尸企业”,集中交由一个管理人接管、一个合议庭审理,集中进行公告和审计。在法定期限内,缩短“僵尸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对不能接管到企业或不能查明企业财产状况的,尽快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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