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是当前的热点问题,民法典专章规定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保护法也呼之欲出,预计将对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产生巨大影响,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很有可能迅速增长。人民法院要提前研判应对,做到充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和有效预防案件滥诉的有机统一。
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
同一般的侵权案件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个人信息收集或泄露只是侵权链条上的一环,自身难以构成完整的侵权要件,而且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有的尚没有实质性损害,但已使被侵权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庞理鹏上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但对于后者,属社会生活中普遍的样态,即尚未造成损害之前,个人是否以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等未来可能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还是有较大争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了行政规制、个人诉讼、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但对各种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并未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一般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未发生实质性损害的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发生主体来看,由于通常信息收集、使用、处理都是成规模的,因此被泄露信息者也是众多的不特定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主体提起诉讼并得到有利结果后,容易诱发群体性纠纷。此外,由于每个主体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主观认识不同,造成实质损害的概率也不同。
二是从现实危害来看,虽然没有产生实质的财产性、人格性权益的损害,但往往对被泄露信息者造成一种心理强制或者心理暗示。这种心理上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济,得到什么样的救济,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三是从诉讼策略来看,未受到实质损害的被泄露信息者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权利主体注重个体的利益保护,总体上还没有上升到从社会整体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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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
同一般的侵权案件相比,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个人信息收集或泄露只是侵权链条上的一环,自身难以构成完整的侵权要件,而且有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有的尚没有实质性损害,但已使被侵权人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对于前者,主要涉及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很好的案例,比如庞理鹏上诉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但对于后者,属社会生活中普遍的样态,即尚未造成损害之前,个人是否以个人信息权益、隐私权等未来可能遭受损害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这还是有较大争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了行政规制、个人诉讼、公益诉讼等救济方式,但对各种救济方式之间的关系和衔接问题并未进行进一步的明确,需要根据案件特点进行不断探索、构建和完善。一般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案件中未发生实质性损害的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从发生主体来看,由于通常信息收集、使用、处理都是成规模的,因此被泄露信息者也是众多的不特定主体,具有群体性的特点。一旦某个主体提起诉讼并得到有利结果后,容易诱发群体性纠纷。此外,由于每个主体防范意识、防范能力和主观认识不同,造成实质损害的概率也不同。
二是从现实危害来看,虽然没有产生实质的财产性、人格性权益的损害,但往往对被泄露信息者造成一种心理强制或者心理暗示。这种心理上的影响和潜在的危害能否得到司法的救济,得到什么样的救济,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
三是从诉讼策略来看,未受到实质损害的被泄露信息者多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权利主体注重个体的利益保护,总体上还没有上升到从社会整体和公共利益保护的高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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