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和平区高度重视“四种形态”的贯彻落实,在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要领基础上,探索实践符合自身实际的监督方式、工作方法,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支撑。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区委坚持以上率下,一方面自己扛起责任,一方面狠抓基层责任落实。2017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5人次,第二三种形态处理28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第一种形态处置人数占总量的84.18%。
(一)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区委每年对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运用“四种形态”作为主体责任考核以及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述职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第一种形态”八种方式工作指南的实施意见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细化上级政策解读。
二是抓牢“第一责任人”。每年将全区主体责任述职述廉作为一次单独辅导培训,对如何利用“四种形态”解决消除问题进行面对面指导。由区纪委牵头,定期对各党委(党组)单位开展巡讲,2016年对18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咬耳扯袖不经常、抓班子带队伍不力的党委、纪委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等形式进行问责追责。2017年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2个单位2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实践第一种形态,将其作为核心与灵魂。
一是常吹纪律“耳边风”。定期通过“清风和平”公众微信号和《警钟长鸣》期刊等方式进行政策宣教,近年共编发“四种形态”内容刊物3期,2017年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为领导干部咬耳朵、敲警钟。
二是建立三级约谈机制。将“四种形态+两步走”向处科级单位延伸,即:由区级领导与分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属单位党组织对分管干部就有关问题开展约谈,2017年以来,区纪委书记与21名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
三是科学运用“巡察+四种形态”。边巡察边宣介纪律,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既纠正错误观念早抓早管,又动真碰硬查违规违纪,自开展巡察工作以来,解答纠正疑问、误读政策100多个。2017年开展巡察3轮,已完成2轮16个单位的巡察和“回头看”工作,已移送区纪委案件线索34个,立案9件,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反馈意见整改85条并抓好督促落实,让纪律与规矩意识在思想上扎根,行动上落实。
四是创新开展主动交代问题专项工作。为干部搭梯子、铺台阶,感召大家向组织说实话、说真话,争取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2016年3月,在全市创新开展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全区12个单位和23名同志主动交代违纪问题49个,全部按第一种形态予以了结,所有按时交代问题的同志都兑现了从轻的政策。
五是探索“先学纪、先学规”工作方法。将第一种形态灵活运用到纪律审查中,组织被调查人在谈话核实前,先学党章党纪党规,特别是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讲政策、讲四种形态,让被调查人既了解党纪党规严肃性,又感受组织教育挽救的苦心,促使主动说明问题,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达到本人心服、组织满意的“双赢”。
(三)运用第二至第四种形态,防止党员干部由前一种形态滑向后一种形态。
一是“治微恙”,用足第二种形态。注重解决轻微破纪之后的警戒问题,通过抓早抓小,点刹叫停,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采用“初步核实+主体责任人谈话”方式,及时对违反党的纪律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拉一把”,使轻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了由“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通道。
二是“治重疾”,用实第三种形态。对干部作“最后挽救”,在思想上进行“刮骨疗毒”,让违纪情节严重、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2016年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中,对市纪委转办件中涉及的2名同志中的1人采取“断崖式”处理,防止其贻误终生。2017年对3名涉刑涉法人员给予第三种形态党纪处分。
三是治“不治之症”,用准第四种形态。坚持有腐必反,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零容忍,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2016年,区纪委与区检察院联合采取“停职检查+刑事拘留”的“类双规”手段,对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原主任李军违纪违法问题以第四种形态进行处置。2017年首次利用“两规”手段查处了原区卫计委主任李广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刚性约束同时,形成震慑,强化了“不敢腐”氛围。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切实有效抓落实,特别是抓早抓小,常用、用好“第一种形态”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一是不敢担当,不愿担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少数党委(党组)对用好“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应有认识,不愿担责、敷衍了事,甚至认为党委只管“大事”,“小事”推给纪委,甘当“甩手掌柜”,导致有些干部问题被“养大再杀”。
二是避重就轻,点到为止。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等方式,必须敢于瞪眼黑脸,克服人情等因素的困扰。实际中,一些同志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四怕思想,往往不直面问题或对问题点得不深、提得不明、说得不透,“不疼不痒”的教育方式起不到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的积极作用。更有甚者在与干部开展主体责任人谈话中对干部说:“这是纪委让我找你谈的。”。
三是功能抵过,瑕不掩瑜。一些党组织在干部使用过程中存在唯业务成绩论的问题,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小毛病护着、捂着、盖着,即使干部出现违纪问题也习惯用过去的工作成绩来抵消处罚,对干部的管理宽、松、软,运用“四种形态”常常流于形式,个别特别“能干”的干部因为小病不治、带病往前走,最终走到破纪破法的地步。
(二)执行能力不强。
一是推动工作浮于表面。有的单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行动较快,但“雷声大雨点小”。比如在区委下发第一种形态指导意见后,针对落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要求,一些单位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文件、口号落实文件,就是不检查、不监督,摆开花架子,不见真枪实弹。有的单位信访问题集中、干部问题明显,却仍未开展第一种形态的八种处置工作,月月报表皆为零。
二是政策想用不会用。区纪委制定下发运用第一种形态8种方式后,有的单位学习不深、理解片面,单纯认为是每年开开民主生活会,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已。有的单位经常性使用警示教育会、集体谈话等单一方式,一对一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运用较少,重点岗位、重点对象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工作方法不得当。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中,有的单位“直言不讳”,但缺乏“巧妙”的方法,在区别对待谈话对象、把握谈话技巧、找准谈话时机上“功课”做得不足,简单生搬硬套,没有使“被教育人”感受组织的关爱与挽救,更起不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运用效果不理想。
一是心存抵触,不服管理。现实案例中,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四种形态”,特别是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反而认为组织管得太宽、某人跟自己过不去,有的当面反驳、消极回应,有的背后搞“小动作”,甚至采取极端行为,久而久之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果。
二是走形式、走过场。从基层工作实际看,有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比如,本该查找问题、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开成相互恭维、摆绩显功的表扬会;该由主要领导进行主体责任人谈话的,先撇清关系,强调按上级要求办事,演绎成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屡教不改,愈演愈烈。我们查办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中,有的党员干部属于“多进宫”,党组织曾多次反复使用第一种形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但其本人不重视、不整改,顶风违纪、肆意妄为,组织也没有使用从低一级形态向高一级形态转换的“手段”,导致“小病”养大,“破纪”走向“破法”。
三、对策建议
一是抓紧“书记”这个关键少数,建立“书记培养”机制,担好主体责任、当好党组织书记,解决“四种形态”不懂、不会用、不常用问题。按照上到下分级原则,每年由各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培训,从形势任务、政策纪律、工作招法等角度解析如何扛起主体责任、如何落实民主集中制、如何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如何对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如何与干部谈心等重点内容,打造一支想干、能干、会干的书记队伍。
二是盯死干部成长关键环节,建立纵横衔接的干部教育“网状”机制,引导干部时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第一种形态真正运用到日常。以抓早抓小抓前置为原则,横向把住干部入职、提职、调动等关键关口,由各级组织部门对自己管辖干部开展“量身定制”任前教育,比如:对新入职干部重点讲机关制度规矩、如何服从领导等内容,对新任班子成员重点讲如何维护班子团结统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职责等内容,对新任党政一把手重点如何扛起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等内容。纵向抓住系统、行业工作特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菜单式”岗位廉政教育,以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干部为重点,在开展一般性党纪党规教育同时,对具有系统、行业特点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廉政风险进行归纳梳理,组织干部学习。通过织紧织密这张干部教育“网”,引导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为干部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护。
三是打破部门职能壁垒,建立全区干部监督数字系统,为管干部、用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搭建信息化监督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将组织、纪检、审计、信访乃至公检法等部门的数字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历史资料共享查询、问题线索在线分析移交等功能,并根据各部门职能特点增加提示预警功能,如针对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情况,自动提出“约谈一把手”、“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组织调整”建议等功能,运用“大数据”提升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实现立体化监督。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区委坚持以上率下,一方面自己扛起责任,一方面狠抓基层责任落实。2017年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165人次,第二三种形态处理28人次,第四种形态处理3人,第一种形态处置人数占总量的84.18%。
(一)层层压实责任,强化责任担当。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区委每年对如何运用“四种形态”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将运用“四种形态”作为主体责任考核以及党委、纪委“两个责任”述职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我区贯彻落实“第一种形态”八种方式工作指南的实施意见和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两个文件,细化上级政策解读。
二是抓牢“第一责任人”。每年将全区主体责任述职述廉作为一次单独辅导培训,对如何利用“四种形态”解决消除问题进行面对面指导。由区纪委牵头,定期对各党委(党组)单位开展巡讲,2016年对18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讲解“四种形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是严肃责任追究。对咬耳扯袖不经常、抓班子带队伍不力的党委、纪委和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采取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等形式进行问责追责。2017年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的1个单位党委纪委进行问责,对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2个单位2名党组织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实践第一种形态,将其作为核心与灵魂。
一是常吹纪律“耳边风”。定期通过“清风和平”公众微信号和《警钟长鸣》期刊等方式进行政策宣教,近年共编发“四种形态”内容刊物3期,2017年举办警示教育大会3次,为领导干部咬耳朵、敲警钟。
二是建立三级约谈机制。将“四种形态+两步走”向处科级单位延伸,即:由区级领导与分管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区属单位党组织对分管干部就有关问题开展约谈,2017年以来,区纪委书记与21名正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约谈。
三是科学运用“巡察+四种形态”。边巡察边宣介纪律,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既纠正错误观念早抓早管,又动真碰硬查违规违纪,自开展巡察工作以来,解答纠正疑问、误读政策100多个。2017年开展巡察3轮,已完成2轮16个单位的巡察和“回头看”工作,已移送区纪委案件线索34个,立案9件,对被巡察单位提出反馈意见整改85条并抓好督促落实,让纪律与规矩意识在思想上扎根,行动上落实。
四是创新开展主动交代问题专项工作。为干部搭梯子、铺台阶,感召大家向组织说实话、说真话,争取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2016年3月,在全市创新开展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全区12个单位和23名同志主动交代违纪问题49个,全部按第一种形态予以了结,所有按时交代问题的同志都兑现了从轻的政策。
五是探索“先学纪、先学规”工作方法。将第一种形态灵活运用到纪律审查中,组织被调查人在谈话核实前,先学党章党纪党规,特别是与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再讲政策、讲四种形态,让被调查人既了解党纪党规严肃性,又感受组织教育挽救的苦心,促使主动说明问题,争取组织的宽大处理,达到本人心服、组织满意的“双赢”。
(三)运用第二至第四种形态,防止党员干部由前一种形态滑向后一种形态。
一是“治微恙”,用足第二种形态。注重解决轻微破纪之后的警戒问题,通过抓早抓小,点刹叫停,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采用“初步核实+主体责任人谈话”方式,及时对违反党的纪律情节较轻的党员干部“拉一把”,使轻违纪的党员干部及时知止收手,切断了由“好同志”滑向“阶下囚”的通道。
二是“治重疾”,用实第三种形态。对干部作“最后挽救”,在思想上进行“刮骨疗毒”,让违纪情节严重、游走在纪法边缘的干部停职反思、悬崖勒马。2016年限期自查交代违纪问题专项工作中,对市纪委转办件中涉及的2名同志中的1人采取“断崖式”处理,防止其贻误终生。2017年对3名涉刑涉法人员给予第三种形态党纪处分。
三是治“不治之症”,用准第四种形态。坚持有腐必反,对“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零容忍,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2016年,区纪委与区检察院联合采取“停职检查+刑事拘留”的“类双规”手段,对区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原主任李军违纪违法问题以第四种形态进行处置。2017年首次利用“两规”手段查处了原区卫计委主任李广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体现法律的威严和刚性约束同时,形成震慑,强化了“不敢腐”氛围。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们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基层党组织在切实有效抓落实,特别是抓早抓小,常用、用好“第一种形态”时,还存在不少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上不够重视。
一是不敢担当,不愿担当。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是各级党委(党组)的职责所在,是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具体体现。但少数党委(党组)对用好“四种形态”肩负的主体责任缺乏应有认识,不愿担责、敷衍了事,甚至认为党委只管“大事”,“小事”推给纪委,甘当“甩手掌柜”,导致有些干部问题被“养大再杀”。
二是避重就轻,点到为止。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批评教育等方式,必须敢于瞪眼黑脸,克服人情等因素的困扰。实际中,一些同志存在“批评上级怕被为难,批评同级怕伤和气,批评下级怕丢选票,自我批评怕丢面子”四怕思想,往往不直面问题或对问题点得不深、提得不明、说得不透,“不疼不痒”的教育方式起不到一针见血、切中要害的积极作用。更有甚者在与干部开展主体责任人谈话中对干部说:“这是纪委让我找你谈的。”。
三是功能抵过,瑕不掩瑜。一些党组织在干部使用过程中存在唯业务成绩论的问题,对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小毛病护着、捂着、盖着,即使干部出现违纪问题也习惯用过去的工作成绩来抵消处罚,对干部的管理宽、松、软,运用“四种形态”常常流于形式,个别特别“能干”的干部因为小病不治、带病往前走,最终走到破纪破法的地步。
(二)执行能力不强。
一是推动工作浮于表面。有的单位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行动较快,但“雷声大雨点小”。比如在区委下发第一种形态指导意见后,针对落实“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工作要求,一些单位以文件落实文件、会议落实文件、口号落实文件,就是不检查、不监督,摆开花架子,不见真枪实弹。有的单位信访问题集中、干部问题明显,却仍未开展第一种形态的八种处置工作,月月报表皆为零。
二是政策想用不会用。区纪委制定下发运用第一种形态8种方式后,有的单位学习不深、理解片面,单纯认为是每年开开民主生活会,搞搞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已。有的单位经常性使用警示教育会、集体谈话等单一方式,一对一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运用较少,重点岗位、重点对象的针对性不强。
三是工作方法不得当。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中,有的单位“直言不讳”,但缺乏“巧妙”的方法,在区别对待谈话对象、把握谈话技巧、找准谈话时机上“功课”做得不足,简单生搬硬套,没有使“被教育人”感受组织的关爱与挽救,更起不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
(三)运用效果不理想。
一是心存抵触,不服管理。现实案例中,少数党员干部不能正确对待“四种形态”,特别是组织在运用第一种形态过程中,不领情、不思过、不改正,反而认为组织管得太宽、某人跟自己过不去,有的当面反驳、消极回应,有的背后搞“小动作”,甚至采取极端行为,久而久之负面影响大于正面效果。
二是走形式、走过场。从基层工作实际看,有的单位运用第一种形态存在“形式主义”现象。比如,本该查找问题、红脸出汗的民主生活会,开成相互恭维、摆绩显功的表扬会;该由主要领导进行主体责任人谈话的,先撇清关系,强调按上级要求办事,演绎成多次彩排的“完美话剧”,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屡教不改,愈演愈烈。我们查办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中,有的党员干部属于“多进宫”,党组织曾多次反复使用第一种形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但其本人不重视、不整改,顶风违纪、肆意妄为,组织也没有使用从低一级形态向高一级形态转换的“手段”,导致“小病”养大,“破纪”走向“破法”。
三、对策建议
一是抓紧“书记”这个关键少数,建立“书记培养”机制,担好主体责任、当好党组织书记,解决“四种形态”不懂、不会用、不常用问题。按照上到下分级原则,每年由各级组织部门对下级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题培训,从形势任务、政策纪律、工作招法等角度解析如何扛起主体责任、如何落实民主集中制、如何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如何对党员干部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如何抓早抓小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如何与干部谈心等重点内容,打造一支想干、能干、会干的书记队伍。
二是盯死干部成长关键环节,建立纵横衔接的干部教育“网状”机制,引导干部时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把第一种形态真正运用到日常。以抓早抓小抓前置为原则,横向把住干部入职、提职、调动等关键关口,由各级组织部门对自己管辖干部开展“量身定制”任前教育,比如:对新入职干部重点讲机关制度规矩、如何服从领导等内容,对新任班子成员重点讲如何维护班子团结统一、落实自身主体责任职责等内容,对新任党政一把手重点如何扛起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等内容。纵向抓住系统、行业工作特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开展“菜单式”岗位廉政教育,以关键部门、重点岗位干部为重点,在开展一般性党纪党规教育同时,对具有系统、行业特点的规章制度、纪律规定、廉政风险进行归纳梳理,组织干部学习。通过织紧织密这张干部教育“网”,引导党员干部明底线、知敬畏、守纪律,为干部健康成长提供安全保护。
三是打破部门职能壁垒,建立全区干部监督数字系统,为管干部、用干部、运用“四种形态”搭建信息化监督共享平台,提高工作效能。逐步将组织、纪检、审计、信访乃至公检法等部门的数字管理系统相连接,实现历史资料共享查询、问题线索在线分析移交等功能,并根据各部门职能特点增加提示预警功能,如针对工作和干部队伍实际情况,自动提出“约谈一把手”、“运用第一种形态”和“组织调整”建议等功能,运用“大数据”提升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工作效能,实现立体化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