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当年度扣除金额=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1+50%)?不是,应当是:当年度扣除金额=未计入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1+50%)每年度扣除金额=无形资产成本*150%/10年这个正确.只是等号前面应该是“无形资产摊销金额”,即无形资产摊销金额=无形资产成本*150%/10年。
@uska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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