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必须采用公函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要求文字简洁,内容完整,主要事项交代明确,与所提供的单据相符.2、每次来外汇局审核时,必须带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它有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情况特殊不能提供合同(协议)原件的,应以公函形式作出情况说明;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3、由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到帐通知”不完全一样,银行到帐通知应盖有所在银行的印章.4、同一合同项下需多次报批的项目,第一次来我局审核时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备案表,以便留存存档.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进行审核。
付汇条件[朗读]
@myk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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