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四)消防设计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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