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按有关规定转移.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的时间,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每满1年发给1个月生活补助,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其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执行.农民合同制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未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其缴费时间予以保留,与再次就业后的缴费时间合并计算.这是北京市的政策,仅供参考。
@hudo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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