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颁布后,市直纪工委认真组织学习并开展讨论。大家认为,《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原则、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纪检监察工委今后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重点。
市直纪工委书记魏松波要求工委纪检干部要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逐条逐句认真学习,同时要准确把握《规定》的具体运用,全面掌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提升实践运用能力。
市统计局党组积极组织班子成员学习《中印办<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领会文件精神,掌握工作程序。要求班子成员认真研读,学习领会精神。
12月21日,结合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市统计局制定了《中共郴州市统计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第十八次学习方案》,将《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纳入学习内容,组织局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局党组要求局班子成员不仅要在会上学,会后还要继续学习省、市纪委相关实施细则,及时熟悉规定,掌握程序,遵照执行。
会上组织观看了纪律教育片《铁纪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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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园长一日工作事项16篇[朗读]
一、工作完成情况
1.做好财务基础管理,及时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每日按时完成银行明细表、每日资金计划表、银行余额表、付款申请呈审单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原始凭证的审核、资金支付、费用报销、发票开具、记账凭证编制等日常工作。
2.顺利完成企业各项财务报表编制及财务分析编写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本月按期完成财厅快报、国资快报、内部交易表、合并报表说明、各项费用统计表、月度财务情况说明、财务分析、月资金使用滚动计划表等报表及分析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阶段性完成20--年度各项税费的缴纳核实、纳税评估工作。
在公司李总、庄总的主持下,配合税务部门完成了上年度各项税费的缴纳核实及纳税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我公司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进行了一一说明,和税务部门进行了深入沟通。为我公司税务风险的控制打下良好基础。
4.完成部分往来账款清理工作。
对以前年度的往来账进行了核查,对部分超过两年无业务往来且金额较小的往来账进行了核销,对部分往来科目进行优化,减少了双边挂账,将时间较长的呆账、死账进行了处理。
5.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工作,对部分岗位及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
在综合考虑各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对部分岗位及工作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确保各岗位人员能人尽其用、发挥优势,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
1.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
会计核算要求及时、统一、准确,以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由于各财务人员并不直接参与到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中去,造成与各部门的衔接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准确性不高。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财务工作指导流程。
由于财务管理统一由大银海管控,造成本企业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的建立、执行等积极性不高,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基本沿用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对部分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缺少相应的制度执行流程,对企业及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到位。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不够。
各财务人员基本具备会计工作技能,但缺少进一步深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主动性及能力,大部分财务人员对财务管理的理解还停留在基本的账务处理、报表填报等层面上。因部分财务人员无生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不够。
4.财务分析不到位。
大部分财务分析都只对财务报表进行流水式的说明,未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缺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质性的帮助。
5.对于闲置资产、报废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不到位。
未设置专门的台账对企业的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对闲置资产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分析不到位,造成企业的相关分析数据失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及时与各业务部门沟通,加强对各项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对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各项财务工作流程。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集团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优化各项财务工作流程,出具相应的工作流程图,以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3.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组织财务人员到生产车间进行学习交流,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委派部分财务人员参加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培训班及沟通交流会,加强与集团公司的沟通交流,提升自身的财务专业水平。
4.加强财务分析工作。
提高财务分析水平,使得财务分析更加实用,注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本质性来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分析数据的要求,力求财务分析全面深入,能为管理层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依据。
5.加强对闲置资产、报废资产的管理处置。
设置专门的台账对企业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对企业利润影响的分析。
1.做好财务基础管理,及时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每日按时完成银行明细表、每日资金计划表、银行余额表、付款申请呈审单的编制及报送工作,及时完成各项原始凭证的审核、资金支付、费用报销、发票开具、记账凭证编制等日常工作。
2.顺利完成企业各项财务报表编制及财务分析编写工作。
按照集团公司管理要求,本月按期完成财厅快报、国资快报、内部交易表、合并报表说明、各项费用统计表、月度财务情况说明、财务分析、月资金使用滚动计划表等报表及分析的编制及上报工作;
3.阶段性完成20--年度各项税费的缴纳核实、纳税评估工作。
在公司李总、庄总的主持下,配合税务部门完成了上年度各项税费的缴纳核实及纳税评估工作,并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我公司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条款进行了一一说明,和税务部门进行了深入沟通。为我公司税务风险的控制打下良好基础。
4.完成部分往来账款清理工作。
对以前年度的往来账进行了核查,对部分超过两年无业务往来且金额较小的往来账进行了核销,对部分往来科目进行优化,减少了双边挂账,将时间较长的呆账、死账进行了处理。
5.进一步加强财务人员管理工作,对部分岗位及工作进行了调整优化。
在综合考虑各财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工作能力等方面,对部分岗位及工作进行了调整,以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核算水平、确保各岗位人员能人尽其用、发挥优势,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问题
1.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准确性有待提高。
会计核算要求及时、统一、准确,以能反映企业的真实运营情况,由于各财务人员并不直接参与到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中去,造成与各部门的衔接不到位,信息反馈不及时,会计核算基础数据准确性不高。
2.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相应的财务工作指导流程。
由于财务管理统一由大银海管控,造成本企业对自身的财务管理制度、流程的建立、执行等积极性不高,各项财务管理活动基本沿用集团的财务管理制度,未对部分管理制度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优化,缺少相应的制度执行流程,对企业及部门的工作指导不到位。
3.财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不够。
各财务人员基本具备会计工作技能,但缺少进一步深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主动性及能力,大部分财务人员对财务管理的理解还停留在基本的账务处理、报表填报等层面上。因部分财务人员无生产型企业的工作经验,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了解不够。
4.财务分析不到位。
大部分财务分析都只对财务报表进行流水式的说明,未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缺乏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质性的帮助。
5.对于闲置资产、报废资产的管理与处置工作不到位。
未设置专门的台账对企业的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对闲置资产对企业的利润影响分析不到位,造成企业的相关分析数据失真。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1.加强会计基础工作。
及时与各业务部门沟通,加强对各项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确保收集数据的准确性,及时对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优化各项财务工作流程。
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集团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优化各项财务工作流程,出具相应的工作流程图,以更好的服务于企业。
3.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组织财务人员到生产车间进行学习交流,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委派部分财务人员参加集团公司举办的会计培训班及沟通交流会,加强与集团公司的沟通交流,提升自身的财务专业水平。
4.加强财务分析工作。
提高财务分析水平,使得财务分析更加实用,注重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本质性来进行分析,重点关注企业管理层对财务分析数据的要求,力求财务分析全面深入,能为管理层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依据。
5.加强对闲置资产、报废资产的管理处置。
设置专门的台账对企业闲置资产进行管理,做好闲置资产对企业利润影响的分析。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中央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条党组(包含党组性质党委,下同)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给予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由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进行审查和审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应当征求派驻纪检监察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直接审查驻在部门的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案件。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审查和审理后,提出党纪处分建议,移交驻在部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由党组讨论决定。必要时,派驻纪检监察组可以将党纪处分建议直接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七条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给予处级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由驻在部门机关纪委在党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党纪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报纪检监察工委备案。纪检监察工委对备案材料应当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解决。
纪检监察工委应当每季度向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报送备案监督情况专项报告,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给予向中央备案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的,驻在部门党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党纪处分决定通报中央组织部。
第八条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党组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
对于地方纪委首先发现并立案审查,接受上级纪委指定或者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商后由地方纪委立案审查的上述案件,应当由地方纪委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向主管部门党组通报处理结果。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当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报共同的上级党委或者纪委研究决定。
第九条纪检监察工委在中央纪委领导下建立健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质量评查机制,对党组讨论决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处理的案件事实证据、性质认定、处分档次、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督检查,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反馈评查结果。
第十条党的工作机关、直属事业单位领导机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干部政务处分,参照本规定办理,并以派驻纪检监察组名义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或者交由其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纪检监察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党中央精神,推动纪检监察系统学习贯彻好《规定》,中央纪委办公厅日前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的颁布,是党中央着眼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厘清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将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始终。《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二是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逐条认真学习领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权力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率先垂范学、原原本本学,确保学深悟透。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层层传导压力。要丰富学习手段,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配套规定。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逐级请示汇报。
《通知》指出,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充分认识制定《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赋予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党组相应纪律处分权限,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讨论和决定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规定》全面贯彻落实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和新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要求。《规定》的颁布,是党中央着眼管党治党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规定》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一致,充分体现选人用人与管理监督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内部和外部的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力保障;突出实践特色,注重厘清党组、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部门基层党组织等相关单位职责定位,总结提炼党的建设新实践新经验,确保程序规定务实、管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四个意识”,高度自觉地践行“两个维护”,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规定》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精神上来,把学习贯彻《规定》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与党中央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派驻机构改革的要求结合起来,提高政治站位,掌握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把学习贯彻《规定》工作抓紧抓好。
《通知》要求,要准确把握《规定》的核心要义,将落实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贯穿始终。《规定》对党组行使党纪处分决定权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通篇体现了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原则。一是明确给予部委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党纪处分不再报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审批,由党组讨论决定。规定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这有利于把对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对违纪党员干部严肃执行纪律的主体责任真正压实给党组,实现权责统一。二是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的司局级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由派驻纪检监察组进行内部审理后,再移送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这既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领导职能的体现,也是中央纪委授权纪检监察工委履行案件审理职能的体现。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对保障案件质量承担第一责任,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内部审理应当按照“二十四字”要求严格履行内部审核把关职能,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程序手续等进行全方位审理,守住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纪检监察工委对派驻纪检监察组内部审理工作进行监督,重点做好案件质量把关、处分平衡、备案案件监督,以及案件质量评查等工作。通过加强内部和外部监督,构建完整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三是改进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党纪处分审批程序。《规定》明确,对于此类案件,凡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查处的,由主管部门党组讨论作出决定,并向地方党组织通报处理结果。同时,为加强监督制约,《规定》也赋予地方党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垂直管理部门有关党员干部违纪案件的审查权和决定权,并要求在作出立案审查决定及审查处理过程中,地方纪委应与主管部门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加强沟通协调。此外,《规定》还对争议解决机制、派驻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的程序、参照执行范围等问题一并作出规定。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逐条认真学习领悟,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好相关工作,与有关方面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的权力落实到位,为推进党组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通知》指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规定》的学习贯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好《规定》,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要率先垂范学、原原本本学,确保学深悟透。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精心组织,层层传导压力。要丰富学习手段,配合组织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搞好专题培训,通过学习研讨、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省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抓紧研究制定本省(区、市)落实《规定》的实施细则,纪检监察工委要立足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实际尽快研究制定配套规定。要加强对《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跟踪了解,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分析总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要逐级请示汇报。
主持人:
我支委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申请已得到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批复,党员大会的时间是*月*日。现就相关事宜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1、总结本届支委会的工作,起草党支部。按照总结近*年的工作成绩、查找和分析不足、制定今后*年的工作目标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2、拟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根据《**共产党章程》和《**共产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起草了《xx党支部选举办法》(草案)。请大家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3、制作选票。按照选举办法的相关要求制作了选票,并准备了投票箱。
4、全体党员大会由xxx主持,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推荐xx为监票人、xx、xx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参会人员中提名),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6、开展换届工作宣传教育有关安排。拟以上党课(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就换届选举工作向广大党员开展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换届改选的意义、程序、安排和要求等。请大家提出意见。
7、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要求,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在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中推荐,建议在候选人中初步推荐xxx、xxx依次作为主持人人选。请大家讨论,发表意见。
我支委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申请已得到上级党总支(或党委)的批复,党员大会的时间是*月*日。现就相关事宜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1、总结本届支委会的工作,起草党支部。按照总结近*年的工作成绩、查找和分析不足、制定今后*年的工作目标等几个方面进行总结。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2、拟定党员大会选举办法。根据《**共产党章程》和《**共产党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起草了《xx党支部选举办法》(草案)。请大家进行讨论并发表意见。
3、制作选票。按照选举办法的相关要求制作了选票,并准备了投票箱。
4、全体党员大会由xxx主持,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5、推荐xx为监票人、xx、xx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参会人员中提名),请大家进行讨论,发表意见。
6、开展换届工作宣传教育有关安排。拟以上党课(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就换届选举工作向广大党员开展宣传教育,内容包括换届改选的意义、程序、安排和要求等。请大家提出意见。
7、确定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根据要求,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主持人在新当选的支部委员中推荐,建议在候选人中初步推荐xxx、xxx依次作为主持人人选。请大家讨论,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