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治理能力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公正高效廉洁的税收执法是对基层税务机关提高税收执法水平、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但是,与实现税收现代化目标任务、依法行政整体要求和纳税人期盼相比,当前税收执法在规范化方面还有诸多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一、当前税收执法存在问题。
(一)执法不严的问题。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也是税收治理遵循的根本理念。相对于建设法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在规范税收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比如,有的根据税收任务形势收紧或放松组织收入措施,人为调节税收收入;有的变通执行或不及时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影响税收调节经济效果;有的以加强管理为由随意变相增设审批事项、以批代管,或淡化责任、疏于管理,导致税收征管出现越位或缺位;有的不严格遵守税收执法程序和规则,出现违规操作、变通执行、随意执法等现象。这些问题损害了税收法定性、税法严肃性和执法规范性,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有效落实、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和税收执法环境的营造。
(二)执法不公的问题。公平公正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也是税收治理追求的价值目标。但是,在当前的税收执法过程中,一些基层税务人员还不能很好地做到公正公平执法。比如,有的税务人员习惯以管理者自居,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缺乏换位思考,不能公平理性对待纳税人;有的受人际关系、物质利益等因素影响,背离公平执法原则,收人情税和关系税等。这些现象使纳税人在生产经营和纳税中面临差别化待遇,导致征纳地位、税收待遇、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不公平,也对税务部门执法的公信力造成损害。
(三)效率不高的问题。执法效率是税务行政效能的直接体现,也是考量税收执法水平的重要标准。面对经济税源深刻变化、纳税人数量快速增加、税收管理日益精细的形势,基层税务机关在一定程度还存在执法效能不够高、工作质效比较差的情况。比如,执法工作缺乏统筹,存在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程序烦琐等现象;税收执法信息来源比较单一,征纳信息不对称;一些税务人员作风和能力不够过硬,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现象;有的税收执法信息化手段运用程度不高,对各类执法信息的深入加工分析不够,税收执法仍然停留在“人盯户”、手工操作等较低层次。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税收执法的效能,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税收成本。
(四)为税不廉的问题。廉洁执法是对税收执法者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税收执法权依法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面对各类税收执法风险的考验,由于基层税收执法人员多、环节多、业务量大、风险点散而监督制约不到位;税收执法权力的边界及运行公开不到位,给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一些单位税收执法风险防控不到位,使一些执法人员产生侥幸心理,出现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等问题,严重损害税务部门的行业形象。
二、规范税收执法的相关建议。
(一)着眼解决执法不严问题,把法治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切实促进严格执法。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把法治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规范执法,确保各项税收工作沿着法制化轨道运行。一要坚持依法征税。严格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组织税收收入,既依法征税、依率计征,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又坚决不收过头税,严格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税收质量。二要坚持依法征管。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的规则、权限和程序,依法开展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强制执行等税收执法管理活动,做到依据合法、程序合规、处置合理。三要坚持依法处罚。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关,做到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凿并重、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在依法打击税收违法行为的同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着眼解决执法不公问题,把公平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切实促进公正执法。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把公平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在执法理念上崇尚公平,在执法尺度上体现公平,在税务救济中保障公平,为纳税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经济环境。一要确保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要从税收现代化的高度创新执法理念,实现从税收管理向税收治理的转变,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摈弃以管理者自居的心态和重管理、轻服务等模糊认识,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关注纳税人合理诉求,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平等信赖合作的税收征纳关系。二要确保纳税人的税收待遇公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纳税人都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地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裁量权。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适用相同的税收政策,核定相同的税收定额,杜绝人情税、关系税等现象,不能畸高畸低,体现税收负担公平;对同等情况的纳税人采取相同的税收征管标准和措施,不能厚此薄彼,防止随意性、选择性执法,体现税收管理公平;对同等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实施相同的处罚措施,统一执法尺度标准,不能因个人好恶畸轻畸重,体现税收处罚公平。
(三)着眼解决效率不高问题,把效能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切实促进高效执法。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把效能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通过优化机制、增强合力、提升能力和深化分析,推动税收执法提质增效减负。一要完善执法机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责,减少执法层级,优化执法流程,缩短执法时限,简并报表资料,统筹进户执法,加强绩效管理,力求通过最少环节、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取得最大的执法效果。二要增强执法合力。积极争取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类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各种税收中介组织以及广大纳税人的支持,扩大税收执法信息来源,提高税收执法信息共享程度,形成推动税收执法的强大合力。三要提升执法能力。结合“两学一做”的开展,加强税收执法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切实解决执法观念和执法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引导干部职工牢记宗旨,勤勉敬业,高效执法。以税收政策业务知识和税收执法技能为重点,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人员执法水平。四要提高税收执法信息化程度。把“信息管税”的触角延伸到税收执法的每个环节之中,改变传统的“人盯户”的执法方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从各类税收征管系统中采集筛选执法信息,突出预警工作的指导性,有的放矢,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四)着眼解决为税不廉问题,把风险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切实促进廉洁执法。基层税务机关一定要把风险理念贯穿税收执法始终,通过推行执法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洁执法。一要加强执法风险防控。深化内控机制建设,根据税收执法中的风险点对权力进行科学分解,形成各个层级、部门、岗位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权力制衡,通过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和风险预警,实现由“人管人”向“制度管人”的转变,从源头上遏制和降低执法风险。二要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充分发挥系统内外各类监督主体的作用,围绕税额核定、税收减免和处罚等重点业务环节,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确保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制约就跟进到哪里,防止权力滥用和为税不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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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防控工作的不足和改进建议 10篇[朗读]
依法治税是税务工作的灵魂,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税收工作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部门,其依法行政是否规范也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笔者仅从对纳税人管理的角度,分析了基层税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就解决问题的途径作了初步探讨。
一、存在问题
依法治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即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征、管、查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行为,即对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近年来,为强化依法治税,省、市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如《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等,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执法过程简化,缺乏人性化服务。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而基层税务人员是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者。但在传统观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不对等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永远都是“唯命是从”、“俯首称臣”,特别是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这种认识尤为根深蒂固。于是,有些基层税务人员受这种“偏爱”影响,与纳税人疏远了距离,淡化了税企关系,具体表现在:其一,工作中虽然做到了严格执法,但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现象,纳税服务缺乏人性化色彩。譬如:各级税务机关虽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纳税服务窗口,设置了便民服务台,统一了文明服务用语,但许多人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等问题,没有把纳税服务放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导致服务制度落实不扎实、监督考核不严格、服务效果不突出、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其二,工作热情虽高,但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处理事情过于简单化,重实体轻程序,遇事急于求成。此类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另税务人员身上,但与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执法力度不够,税法刚性不能充分体现。
由于受国情和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够强,人们对税收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也不够理想。面对这样的税收环境,税务执法难免会受到各种负面影响,致使基层税务执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协商纳税、弹性征税现象。在某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及纳税时间上,管理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存在协商纳税和讨价还价现象。
二是任务第一,征管存有疏漏。由于税收任务连年增长,致使一些基层征管单位税收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这些单位不得不将工作重心高度集中到组织收入这一点上来,大部分人力、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税源大户上,而对一些较小的、对税收任务的完成形不成影响的税源则成了征管的弱点或盲区,从而形成征管不到位、税负不公平、税收秩序较乱的不良局面。
三是执法不严。在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在一些棘手的、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面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盛行,存在遇事绕着走的现象。税法的刚性大打折扣,不仅纵容了税务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损害了税法尊严。
(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税收法律、法规把握不够准确。
目前,由于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力量均有所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对于基层税务人员来说,提高业务水平的途径多是靠集中学习,而集中学习的重点多是与工作联系紧密的税收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从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个别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在税收执法中不能准确应用,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超越法定权限、引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运用法律规定混乱和滥用法律的现象。有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实践中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主要依靠税务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税收业务部门来完成,同时也应注意发挥税务人员相互间的职业监督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1.税务人员税风税纪、廉洁勤政情况。
2.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等执法行为。
3.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已查结案件的复审工作等。另外对行政不作为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程序做出严肃处理。外部监督的范围可以涉及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其实施主体为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更有效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税收,支持税收,当好税收工作的一面镜子,以确保税收工作措施得力、公平公正。
(二)建立有力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规范健康的税收执法行为固然离不开税务机关等专业化部门的实践和努力,但是,发挥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保障作用也是当务之急。1.当地政府的保障作用。一级政府是一个地区行政权力的枢纽,税务机关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借助其地位和职能开创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大好局面,创造和谐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2.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应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税收保障作用,一是明确其有税收保障的权力;二是特别要强调其有税收保障的义务,在税收执法的具体实践中确保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法的尊严。3.其他组织和部门的保障作用。行政权力的运转和社会经济的运行是一个相互联系互为支持的有机整体,税收执法应主动融入到该体系当中,达到“借力发力”的目的。比如说,有的地方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主动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实现了“税银联网”、银行划拨税款的征收方式,保障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做到奖惩分明、便于追究、措施有力,用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其主要着眼点在于:1.确立人员和岗位的对应关系,做到每个税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每个税收岗位都有具体的人员来承担,便于考核与追究。2.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错误运用或变通运用税收政策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统领”作用,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3.增强部门领导的责任感,使其心理有压力,工作有动力,指导和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建立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别要坚持不懈地对执法第一线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树立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严格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重点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详细讲解,使基层税务人员能够融会贯通,提高执法素质,从而达到减少执法不规范的目的。
一、存在问题
依法治税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税务机关内部的管理行为,即对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的征、管、查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二是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行为,即对纳税义务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等行为的规范和管理。近年来,为强化依法治税,省、市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相关规章制度,如《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等,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统一、规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但在基层税务机关的具体贯彻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执法过程简化,缺乏人性化服务。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执法权,而基层税务人员是税收政策的主要执行者。但在传统观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权利和义务上是不对等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永远都是“唯命是从”、“俯首称臣”,特别是在一些较偏远的农村,这种认识尤为根深蒂固。于是,有些基层税务人员受这种“偏爱”影响,与纳税人疏远了距离,淡化了税企关系,具体表现在:其一,工作中虽然做到了严格执法,但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现象,纳税服务缺乏人性化色彩。譬如:各级税务机关虽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了纳税服务窗口,设置了便民服务台,统一了文明服务用语,但许多人还存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定位不准等问题,没有把纳税服务放到与其他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导致服务制度落实不扎实、监督考核不严格、服务效果不突出、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其二,工作热情虽高,但遇事缺乏理性思考,处理事情过于简单化,重实体轻程序,遇事急于求成。此类问题虽然出现在个另税务人员身上,但与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格格不入,应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执法力度不够,税法刚性不能充分体现。
由于受国情和国民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在我国,尤其是在广大农村,人们的纳税意识不够强,人们对税收的理解和支持程度也不够理想。面对这样的税收环境,税务执法难免会受到各种负面影响,致使基层税务执法在实践中产生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协商纳税、弹性征税现象。在某些财务制度不健全的企业纳税人和个体纳税人的纳税额度及纳税时间上,管理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存在协商纳税和讨价还价现象。
二是任务第一,征管存有疏漏。由于税收任务连年增长,致使一些基层征管单位税收收入形势异常严峻。为完成上级下达的税收任务,这些单位不得不将工作重心高度集中到组织收入这一点上来,大部分人力、时间和精力都用在了税源大户上,而对一些较小的、对税收任务的完成形不成影响的税源则成了征管的弱点或盲区,从而形成征管不到位、税负不公平、税收秩序较乱的不良局面。
三是执法不严。在对纳税人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理上,在一些棘手的、容易得罪人的事情面前,老好人、怕得罪人的思想盛行,存在遇事绕着走的现象。税法的刚性大打折扣,不仅纵容了税务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合法纳税人的利益,损害了税法尊严。
(三)业务水平参差不齐,税收法律、法规把握不够准确。
目前,由于大多数基层税务机关执法力量均有所不足,在日常工作中,人员少、工作量大,因此,对于基层税务人员来说,提高业务水平的途径多是靠集中学习,而集中学习的重点多是与工作联系紧密的税收知识、财务会计知识,从而忽视了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个别税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一知半解,在税收执法中不能准确应用,导致在执法过程中出现引用法律法规不具体、超越法定权限、引用法律依据错误等问题,造成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出现运用法律规定混乱和滥用法律的现象。有的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会应用法律武器,正确行使依法治税的权力,从而造成执法偏差,实践中表现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二、解决途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主要依靠税务机关内设的监察部门、税收业务部门来完成,同时也应注意发挥税务人员相互间的职业监督作用。内部监督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几方面:1.税务人员税风税纪、廉洁勤政情况。
2.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税收减免等执法行为。
3.重大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和已查结案件的复审工作等。另外对行政不作为人员必须依据相关程序做出严肃处理。外部监督的范围可以涉及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其实施主体为包括纳税人在内的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更有效的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税务机关应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让公众了解税收,支持税收,当好税收工作的一面镜子,以确保税收工作措施得力、公平公正。
(二)建立有力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规范健康的税收执法行为固然离不开税务机关等专业化部门的实践和努力,但是,发挥其他相关部门和组织的保障作用也是当务之急。1.当地政府的保障作用。一级政府是一个地区行政权力的枢纽,税务机关应主动取得当地政府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以借助其地位和职能开创全社会综合治税的大好局面,创造和谐有序的税收执法环境。2.司法机关的保障作用。应进一步强化司法机关的税收保障作用,一是明确其有税收保障的权力;二是特别要强调其有税收保障的义务,在税收执法的具体实践中确保有力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法的尊严。3.其他组织和部门的保障作用。行政权力的运转和社会经济的运行是一个相互联系互为支持的有机整体,税收执法应主动融入到该体系当中,达到“借力发力”的目的。比如说,有的地方在征收税款过程中主动与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实现了“税银联网”、银行划拨税款的征收方式,保障了税款入库的及时性、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和税收执法人员的职责,做到奖惩分明、便于追究、措施有力,用规章制度约束和规范税务执法行为。其主要着眼点在于:1.确立人员和岗位的对应关系,做到每个税务人员都有明确的职责和义务、每个税收岗位都有具体的人员来承担,便于考核与追究。2.加强对执法行为的考核力度,坚决杜绝错误运用或变通运用税收政策行为,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统领”作用,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3.增强部门领导的责任感,使其心理有压力,工作有动力,指导和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建立良好的学习培训机制。建议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特别要坚持不懈地对执法第一线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逐步树立起“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法律意识,严格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重点培训内容应该包括税收实体法、程序法等一些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通过详细讲解,使基层税务人员能够融会贯通,提高执法素质,从而达到减少执法不规范的目的。
税务稽查工作是整个税收工作的“重中之重”,对维护税收秩序、提高征管质量、打击涉税犯罪及促进依法治税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一些内、外部原因,税务稽查工作并没完全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特别是基层税务稽查工作更是存在不少缺陷,还须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
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
(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
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
(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
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表现在:一人下户检查;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一个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税务文书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
(五)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业务素质较低,查帐能力欠缺。特别是缺乏必要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查帐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计算检查,而不能深入到企业成本核算等更深层次的检查,致使一些比较隐秘的偷税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偷税漏税。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可行性探讨。
(一)推行计算机选案,确保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基层税务稽查部们应配足微机,尽早应用新征管软件中的稽查选案系统,基层税务局应加大局域网络建设,实现稽查与征管的资源信息共享,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综合分析,选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落实稽查“四分离”加强内部监督。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充实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查帐能力强,有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人员,稽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稽查规程要求进行,彻底实现稽查工作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
版权所有。
“查帐容易,执行难”,特别是有当地政府干预的案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组织入库时,应当讲究执行艺术:对态度好的企业酬情减轻罚款,自行执行;对态度强硬的企业,应当加重处罚,联合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偷税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税法,说服当地政府协助执行。对偷逃税企业应定期曝光,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国家税收“颗粒归仓”,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
(四)加大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提高稽查质量。
目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较低,在吸收新鲜稽查力量的同时要加大对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会计、税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稽查人员既懂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处理稽查事务,不断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做好税法宣传,重视税收辅导。
基层税务稽查应当实现从“收入型稽查”到“监管型稽查”的转变,把工作的方向转到“查前辅导调账、查后宣传税法”上来,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不断加强税收辅导,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护税、协税网络。
一、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税务稽查选案存在盲目性。
当前,大部分基层税务稽查局还未运用“机器选案系统”选案,还停留在过去的人工选案上,稽查选案存在极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未能把真正须实施稽查的企业选出来。具体有如下两种表现:一、“囫囵吞枣式”选案,即把绝大多数企业一个个进行稽查,这样由于任务重、工作量大,往往是走过场,收不到应有的效果,同时造成稽查人员时间、精力的浪费;二是“随意式选案”,即从整个企业管户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企业进行稽查,或对上年偷逃税企业进行重复检查,这样既缺之科学性和准确性,又往往会让一些偷逃税企业成了“漏网之鱼”,造成一定“偷税真空”带。
(二)税务稽查“四分离”难以实施,缺乏必要监督。
现行新的税务稽查模式要求,税务稽查工作必须严格按“选案、检查、审理和执行四分离”,然而在基层税务局,由于税务稽查人员编制少、所管区域大、任务繁重,从工作环节和人员配置上都难以确保“四分离”,也就起不到监督执法作用,往往会出现“一查到底”的现象,即一个稽查人员从选案到执行一个人完成全部稽查工作的局面,这种无监督的稽查容易出现“人情税”和“关系税”。
(三)税务稽查执行困难。
当前,税务稽查执行难已成为基层税务局执法中的“老大难”问题,首先是县、镇企业多数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导致税税务稽查处理决定难于执行;其次是一些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干部的干预,使税务稽查执行无法正常进行;最后是有些银行的不协作,难以划拨到企业的资金。
(四)税务稽查工作“重实体、轻程序”。
现在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往往是重检查实体而忽视操作程序,执法程序不规范现象屡屡发生。表现在:一人下户检查;不出示检查证,也照样下户检查;一个人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稽查底稿和询问笔录无当事人签字;税务文书缺少必要的印章等等。
(五)税务稽查人员素质不高、专业知识缺乏。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科班”出身的少,大多是“半路出家”,业务素质较低,查帐能力欠缺。特别是缺乏必要会计、税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导致查帐只能停留在一些表面的计算检查,而不能深入到企业成本核算等更深层次的检查,致使一些比较隐秘的偷税行为不能及时查处,造成偷税漏税。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的可行性探讨。
(一)推行计算机选案,确保选案的合理性、科学性。
基层税务稽查部们应配足微机,尽早应用新征管软件中的稽查选案系统,基层税务局应加大局域网络建设,实现稽查与征管的资源信息共享,这样税务稽查工作才能真正全方位获取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信息,借助计算机选案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综合分析,选出最佳的稽查案例,做到有的放失,减少不必要的人力、物力的浪费。
(二)落实稽查“四分离”加强内部监督。
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机构应当充实一些专业知识丰富,查帐能力强,有税务稽查实践经验的人员,稽查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及自治区税务局发布的稽查规程要求进行,彻底实现稽查工作从工作环节和人员上的“四分离”,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税务稽查执行力度,维护税收执法的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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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帐容易,执行难”,特别是有当地政府干预的案件,执行更是难上加难,这也是当前一种普遍现象。税务机关在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组织入库时,应当讲究执行艺术:对态度好的企业酬情减轻罚款,自行执行;对态度强硬的企业,应当加重处罚,联合法院等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对有地方政府保护的偷税企业,应当积极宣传税法,说服当地政府协助执行。对偷逃税企业应定期曝光,通过以上形式,确保国家税收“颗粒归仓”,同时也强化了税务执法的刚性。
(四)加大税务稽查人员培训,提高稽查质量。
目前,基层税务稽查人员素质较低,在吸收新鲜稽查力量的同时要加大对现有稽查人员的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会计、税务、法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每位稽查人员既懂会计、税收等法律法规又能熟练地使用计算机处理稽查事务,不断提高稽查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五)做好税法宣传,重视税收辅导。
基层税务稽查应当实现从“收入型稽查”到“监管型稽查”的转变,把工作的方向转到“查前辅导调账、查后宣传税法”上来,积极开展税法宣传,不断加强税收辅导,逐步建立一套完善的护税、协税网络。
个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一、个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存在懒惰思想,心浮气躁,不善开动脑筋。
2,执行公司安排照抄照搬,不会举一反三。
3、汇报,处理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的解决问题,有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工作不认真,老是走神,开小差。
5,工作上有拖拉现象,有时候以思考不周为由导致部分事情实施和执行时间推后和延迟。
6,工作形式化,太过于片面。有时只是为了应付而准备。
7、工作上自我满足,缺乏开拓和主动精神,创新不足;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想得多,行动中实践得少。
8,工作中总习惯从坏处着想,缺乏敢于打破常规、风风火火、大胆开拓的勇气和魄力。
9,不爱沟通,遇到问题很少主动去和同事或领导沟通。
10.冲劲有余,坚持不足。
11,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格遵守,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
二、改进措施:
1、从思想上清除懒的根源,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改变工作观念。是不是工作观念上有问题,是不是有混的意思。杜绝“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
2、不断学习,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敢于打破旧模式,改变一些习以为常的东西,不仅自己要做,且要带动公司的每个人不断创新,善于开动脑筋,把每项工作,活动落到实处。
3,工作中,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遇到的问题,并多与同事们进行沟通,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及工作经验。通过多学、多问、多想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4,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思考周全,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养成及时行动的习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个人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存在懒惰思想,心浮气躁,不善开动脑筋。
2,执行公司安排照抄照搬,不会举一反三。
3、汇报,处理问题,未能做到举一反三的解决问题,有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工作不认真,老是走神,开小差。
5,工作上有拖拉现象,有时候以思考不周为由导致部分事情实施和执行时间推后和延迟。
6,工作形式化,太过于片面。有时只是为了应付而准备。
7、工作上自我满足,缺乏开拓和主动精神,创新不足;处理问题有时考虑得还不够周到,想得多,行动中实践得少。
8,工作中总习惯从坏处着想,缺乏敢于打破常规、风风火火、大胆开拓的勇气和魄力。
9,不爱沟通,遇到问题很少主动去和同事或领导沟通。
10.冲劲有余,坚持不足。
11,对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严格遵守,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和标准。
二、改进措施:
1、从思想上清除懒的根源,强化自己的责任意识,改变工作观念。是不是工作观念上有问题,是不是有混的意思。杜绝“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思想。
2、不断学习,不断开拓工作思路,敢于打破旧模式,改变一些习以为常的东西,不仅自己要做,且要带动公司的每个人不断创新,善于开动脑筋,把每项工作,活动落到实处。
3,工作中,积极主动的向领导请教遇到的问题,并多与同事们进行沟通,学习他们处理实际问题的方法及工作经验。通过多学、多问、多想来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
4,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思考周全,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养成及时行动的习惯,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摘要: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同时也凸现出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如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缺失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等。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对它的业绩评价应以综合效益为标志,因而只能用收入支出表或业务活动情况表来反映收入支出变化情况。针对出现的会计问题,文章提出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等建议。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制度。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
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该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上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以下类型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
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填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空白;
能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效率;
有利于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形成;
能有效地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接轨。
但是,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人意,有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组织内部的会计管理不利。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由于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小,工作人员少,所以有些会计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不能专心与会计工作。部分人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从而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也降低会计工作的效率。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缺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实施对资产的管理。经营管理的好坏不直接与其利益相关,而且出资者没有办法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其内部会计管理规范,如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严重缺失,有的管理者甚至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牟取私利。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财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所在,也是实现会计目标的主要途径,对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例外。
目前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一般采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的模式编制和报送。这里,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则是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补充和解释说明。这一模式对于非营利组织也是适用的。但相对企业财务报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还是有它的特殊性。
首先,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对它的业绩评价就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志,而应以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综合效益为标志。这样就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能大致反映出其经营业绩。
其次,由前面关于会计要素的论述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差只能用净资产或基金余额表示;
同时,也就不存在利润表,只能用收入支出表或业务活动情况表来反映收入支出变化情况。
再次,由于基金会计主体的存在,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变得比较复杂,产生了会计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分离。这样,非营利组织即可以以基金为主体编制财务报告,也可以以整个组织为主体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三、针对会计问题的改进建议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但要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落实到位。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使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会计职业的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所以,如果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挡不住诱惑,从而导致造假的发生。
2、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3、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运行有效。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或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业务的发生,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再次,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但是,要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并不仅限于此,还可以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加以讨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但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组织自身的自律和提升。
参考文献:
1、陆道生,王慧敏.非营利组织企业化运作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仲鑫.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工作特点[j].苏州大学学报,2005(3)。
3、盛常艳.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管理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
4、陈东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05(8)。
关键词:民间非营利组织;
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制度。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
目前,我国民间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具体组织形式的定义,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3个特征:
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以与企业的营利性相区别。
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该特征强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不能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中获取回报。
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该特征强调资金或者其他资源提供者在将资源投入到民间非营利组织后不再享有相关所有者权益,如与所有者权益有关的资产出售、转让、处置权以及清算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等。
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和上述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以下类型的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
二、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
为了对所有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制度,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填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空白;
能提高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效率;
有利于出资人监管机制的形成;
能有效地与国际非营利组织会计进行接轨。
但是,当前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尽人意,有许多亟待解决的会计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一)组织内部的会计管理不利。
1、部分会计人员素质较差。由于某些民间非营利组织规模小,工作人员少,所以有些会计人员通常身兼数职,不能专心与会计工作。部分人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也没有进行有效的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缺乏基本的会计知识。业务不精,法律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从而影响了会计工作的质量,也降低会计工作的效率。
2、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缺失。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经营管理者,拥有企业的控制权,实施对资产的管理。经营管理的好坏不直接与其利益相关,而且出资者没有办法对内部人员的行为实施有效的控制,管理者责任意识不强,一般不会积极主动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使其内部会计管理规范,如财产清查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严重缺失,有的管理者甚至利用对资产的控制权牟取私利。
(二)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报告问题。
财务报告是财务信息的载体,是会计工作的核心所在,也是实现会计目标的主要途径,对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例外。
目前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一般采用“财务报表+报表附注”的模式编制和报送。这里,财务报表通常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基本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则是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补充和解释说明。这一模式对于非营利组织也是适用的。但相对企业财务报告来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告还是有它的特殊性。
首先,由于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对它的业绩评价就不能以经济效益为标志,而应以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综合效益为标志。这样就不能像企业那样,通过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就能大致反映出其经营业绩。
其次,由前面关于会计要素的论述可知,非营利组织不存在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因此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与负债之差只能用净资产或基金余额表示;
同时,也就不存在利润表,只能用收入支出表或业务活动情况表来反映收入支出变化情况。
再次,由于基金会计主体的存在,使得非营利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主体变得比较复杂,产生了会计记账主体和报告主体的分离。这样,非营利组织即可以以基金为主体编制财务报告,也可以以整个组织为主体对外提供财务报告。
三、针对会计问题的改进建议
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但要通过继续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素质,还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落实到位。
(一)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加强对会计人员尤其是高级财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使会计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1、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思想道德品质。会计职业的特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造假等违法行为多是会计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强令、胁迫、指使和授意下实施的。所以,如果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得不到提高,那么就会上顶不住压力,下挡不住诱惑,从而导致造假的发生。
2、在建立一套系统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此来约束和管制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对于那些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通过法律的约束,促使会计人员具备强烈的责任感,在履行职责中,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论遇到何种情况,不丧失原则,不图谋私利。
3、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提倡会计人员终身教育的观念,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组织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相关专项业务培训或继续教育等形式,尽快将制度落到实处。
(二)建立健全内部会计制度,并保证其运行有效。
首先,建立健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控制。任何一个民间非营利组织开展活动都会有一定的收支。有收支,就必须要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责任机制、会计岗位责任制等,要求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财务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其次,建立健全业务授权控制制度。经过授权,可以尽可能地减少不合法或不合规、不合理的经济业务的发生,从而保证决策的正确执行。要求明确规定涉及财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经办人员,包括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再次,要在内控制度建设特别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设立内部审计。
综上所述,笔者对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但是,要完善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体系并不仅限于此,还可以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加以讨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但还不十分成熟和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不但需要政府、社会公众的重视和支持,更需要组织自身的自律和提升。
参考文献:
1、陆道生,王慧敏.非营利组织企业化运作的理论与实践[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仲鑫.中国非营利机构的工作特点[j].苏州大学学报,2005(3)。
3、盛常艳.论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绩效管理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6)。
4、陈东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j].财会研究,20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