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工作报告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党委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保密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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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朗读]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规范党委会议事行为,促进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融入集团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把企业党组织内嵌入公司治理结构,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贯彻执行好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第三条党委会要自觉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公司的贯彻执行,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
(二)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组织动员全体党员和职工完成各项任务。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加强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同董事会经理层一起做好各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任用、考核和监督工作。
(四)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总体布局,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五)加强公司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体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企业文化,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六)制定和修改党委工作方面的重要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党委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研究决定问题。
(二)坚持集中领导、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三)坚持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相统一,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党委会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一)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在公司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拟提交公司党的代表大会和党委会的草案;落实公司党员大会和党委会重要工作部署的措施;公司党委出台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政策和作出的重要部署;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规则安排和重大活动部署。
(三)领导班子、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事宜。
(五)党风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事项。
(六)公司党群组织工作机构、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和领导干部的任免、奖惩。
(七)公司职代会和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以公司党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工作汇报,向下属单位党组织发布的重要文件。
(九)公司重大投融资事项。
(十)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对下列拟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投融资项目。
(二)公司财务年度预决算、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
(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年度考核奖惩。
(四)公司重要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会按照以下程序讨论和决策:
(一)提出动议。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党委班子成员审核的由单位、部门、个人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党委书记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党委书记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二)调研论证。对进入决策程序的重要事项,应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判,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要征求董事会、经理层、工会、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利益相关方等各方面的意见。
(三)沟通酝酿。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讨论和决策的事项,会前必须在党委内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充分交换意见。对拟提请党委会研究的干部任免事项,需经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沟通酝酿,但会前酝酿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会议决定。
(四)会议讨论。党委会一般在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到党委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可同时送达。党委会议进行集体研究时,必须有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涉及干部任免事项的,参会人员不得低于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可召开,视情况邀请班子成员、党代表、职工代表和有关职能部门等人员列席会议。
(五)会议决定。党委会成员应逐人逐项明确表示同意,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同志应在党委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不计入表决票数。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外,应暂缓决定。
(六)形成纪要。对党委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综合管理部要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决定事项要印发会议纪要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对集团研究决定的事项,党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七)特别情况。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会成员报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决策依据和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决策目标不能实现的,应及时向党委报告,党委认为确需作出重大调整而终止执行的,应召开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条不能提交党委会研究的具体事项:
(一)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紧急情况除外)。
(二)未经充分沟通酝酿的事项。
(三)对关系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项目、重要民生安排、重大战略、重要部署,未进行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
(四)与职工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进行听证和公示,或听证和公示分歧比较大、职工群众反对意见较多的。
(五)按照分工可由班子成员决定的事项,党委有关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党委会、联席会议等)可以研究决定的事项,下级党组织能够自行决定的事项。
(六)拟题交会议研究的议题和相关材料,未在会前送达出席人员的(干部任免等性强、敏感度高的事项除外)。
(七)拟提请复议、会前未取得半数以上党委会成员同意的事项。
(八)其他不能提交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应定期召开,遇重要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条对党委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个人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须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十一条党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项,以党委文件发布;需要党政联合发文的事项,以党委文件行文。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结束后,由综合管理部将会议确定的事项分送或转告缺席的党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与会人员应严格执行制度,除会议决定可以传达或公开的内容除外,对会议讨论、表决过程及相关情况应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应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党委会会议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党委会会议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本规则同时适用于集团所属子党组织。子公司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近日,云上贵州公司制定印发《党委会议事规则》,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程序,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总览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公司党委把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党委议事的要求写进了《规则》,强调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三重一大”等问题要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需由党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规则》共7章30条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从议事范围、议题确立、议事程序和规则、议定事项落实、会议资料、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会议组织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二是明确会议议事范围。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数据局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等;三是严肃会议议事程序。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四是加强决策落实监督。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明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公司第一届党委会自8月29日选举产生以来,已召开4次党委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后坚决执行的要求,党委成员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24项议题进行研究审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进行记录、录音,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做到“一会一档”整理归档,有效推进公司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公司党委把全国和全省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有关党委议事的要求写进了《规则》,强调党委会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对于“三重一大”等问题要先由党委会研究讨论,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需由党委事先研究并提出意见建议,然后再由党政联席会、总经理办公会履行决策程序。《规则》共7章30条内容,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从议事范围、议题确立、议事程序和规则、议定事项落实、会议资料、档案管理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党委会议事决策的内容及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党委会议事和决策机制。
一是严格会议组织召集。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2次,遇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二是明确会议议事范围。党委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和学习贯彻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省大数据局的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制度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研究决定公司党的建设、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大事项等;三是严肃会议议事程序。党委作出重大决策,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个人态度。会议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四是加强决策落实监督。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对党委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党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并明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党委会决策落实。
公司第一届党委会自8月29日选举产生以来,已召开4次党委会,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坚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会议决定后坚决执行的要求,党委成员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对24项议题进行研究审议,党委办公室明确专人对会议进行记录、录音,对会议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会议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均做到“一会一档”整理归档,有效推进公司党委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
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和监督领导集体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实现公司党委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在本公司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企业党建工作的意见》,现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公司党委(常委)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议大事、谋全局、把方向,积极参与企业带根本性、方向性、长远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议事必须坚持:
(一)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原则。党委会议事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议大事原则。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为公司改革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的正确贯彻执行。
(三)群众路线原则。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前,要坚持群众路线,保证党委决策、决议和意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得到群众的理解、支持和拥护。
(四)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并符合企业发展的实际。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议题要及时召开党委会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正确的集中,真正体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
(六)注重效率的原则。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会前通报会议议题,开有准备的会,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形成决议时,要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发生。
(七)会议保密的原则。除会议要求向党员、群众传达或征求意见外,与会人员在会议讨论期间或决定未正式公布前,对会议不便公开的内容,特别是干部配备、晋升和有分歧意见等问题,要严格保密;需要向下级传达的,要明确传达范围,不准任意扩大;对泄露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重大泄密者,要追究责任,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公司党委除对公司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进行决定、审议外,对《公司法》规定的凡是需要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重大问题和经理层决定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要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研究提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决议、指示的主要措施。
(二)研究公司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划,党内重要制度、规定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三)讨论决定党委年度、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事宜,审定向所属党组织发布的指示、决定、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和党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四)研究部署对员工进行形势任务和日常教育中的重大问题。
(五)研究制定加强公司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规划、计划和重要措施;讨论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培养、教育、考核、监督、推荐;党委权限内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
(六)研究决定党的工作机构与下属党组织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党委(常委)或扩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等。
(七)听取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党风、党纪工作的重大问题和对违纪党员的处理。
(八)研究党内重大先进典型的宣传、表彰和奖励;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九)讨论研究党委职责范围内其它有关的重要事项。
(十)其它需要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定的事项。
第五条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融资规划。
(二)公司生产经营方针、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及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国有股东转让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六)公司章程、章程修改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
(七)公司资产重组、资本运作、资产处置和风险投资、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公司重要改革总体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措施,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
(九)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任免和员工的聘用与解聘以及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报酬、奖惩及员工工资调整、福利与奖惩。
(十)公司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重大基本建设投资、重要工程项目管理方案、大型设备购置、经营投标经费、预算外管理费用开支计划。
(十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的重要工作报告、董事会经费。
(十二)其他需要慎重决策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党委讨论审定的事项。
(一)讨论审议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提请党委审。
定的问题。
(二)听取工会、共青团、女工委等群众组织的工作报告,审批工代会、职代会、团代会、女职工代表大会等会议的方案。
(三)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方案、重要的评选、表彰和推荐、上报的各类先进人选。
(四)审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机构的岗位设置、主要负责人的推荐、增补、调整和审批。
第四章议事形式。
第七条议事主要采取党委(常委)会议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国有企业党委议事规则。
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党委(常委)委员通过党委(常委)会进行议事。一般情况下,每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但应尽量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九条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党内研究讨论企业重大问题主要采取党委(常委)或扩大会议的形式;出席党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出席公司党委常委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全体常务委员,出席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的人员是公司党委委员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议题需列席会议人员名单,由党政主要领导共同商定。列席人员可以就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t中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组织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坚持建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条 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定地位,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企业党委也要积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党委会的职权职责和与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议事范围和规则流程,落实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 ……此处隐藏5562个字…… 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由党群主责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拟写完成,呈党委书记审定签发。党委会议纪要一般只发送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下发范围的,需由本次党委会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党群主责部门应按文书档案规定办理党委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上级党组织可调阅企业党委会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主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央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参与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决策的要求,完善“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党委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公司党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xt中交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组织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党委要坚持党对企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坚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企业坚持改革发展的正确方向;坚持在大局下行动,议大事、抓重点,加强集体领导、推进科学决策,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坚持建班子带队伍、管干部聚人才、抓基层打基础,领导群众组织并发挥其作用,凝心聚力完成企业中心工作,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部署全面落到实处。
第三条 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的法定地位,企业党委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企业其他治理主体要自觉维护这个核心,企业党委也要积极支持其他治理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党委会的职权职责和与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议事范围和规则流程,落实党委研究讨论是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再由经理层作出决定的要求,实现公司党委与各治理主体在体制、机制、制度、工作上的“四同步”、“四对接”,实现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的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确保 ……此处隐藏5562个字…… 会议时,应委托一名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题如需进行表决,可根据有关规定,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未到会党委委员可以向会议提交书面意见,但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三条 党委会应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会别、会次、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会议的主要内容和议定事项,由党群主责部门在会议结束后3日内拟写完成,呈党委书记审定签发。党委会议纪要一般只发送至党委委员。如需扩大下发范围的,需由本次党委会作出决定,必要时应形成决议、请示、报告等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党委会应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签署意见。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参会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党群主责部门应按文书档案规定办理党委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的立卷归档。上级党组织可调阅企业党委会记录,党委委员以外的人员查阅党委会记录须经党委书记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遵照《党章》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党群主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