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实现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请示报告的内容:科室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下属单位书面或直接口头到我局请示及询问的问题;我局需要向省局、市委、市政府等领导请示报告的问题。
第三条 坚持逐级、对口向上请示的原则。办事人员在工作中遇有需要请示报告的问题,应随时向科长请示报告,科长在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及时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急办的事项如分管副局长不在时,可直接向局长请示报告,一般不越级请示报告。
第四条 各科室向分管副局长请示报告的问题,由分管副局长处理,分管副局长在权限范围内不能处理的,由分管副局长送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定。遇有重大案件或问题,向局长汇报后,应及时向省局、市委、市政府等领导机关进行书面报告。
第五条 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答复下级请示的原则:一是严格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答复,答复意见要具体明确,不能含糊其词。二是及时答复。如一时难以答复的,先作初步解释,然后经统一思想后再做出答复。三是认为没必要或不予解决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做好解释工作,不上推下卸,敷衍塞责。
第六条 按照我局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正确使用请示报告。
第七条 办理向我局报送的请示、报告的程序及规定。
(一)各单位报送我局的请示、报告等,必须有报送单位一把手签字,各职能科室方可受理。
(二)各职能科室对送来的请示、报告中具体内容要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填写“不予受理卡”。
(三)各职能科室要审核报送的请示、报告等履行手续是否完备,请示、报告事项是否属于我局职权范围,手续齐备的由经办人和科长分别签字后,交按公文流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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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汇报制度[朗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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