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写明根据国家卫生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某医疗站(所)延续经营.二.注明这个医疗站所处位置、机构代码、人员规模、经营时间、申请时限等.三.阐述该机构经营资质、批准单位、经营范围、过去几年医疗成就、获得认证荣誉等.四、说明经过几年经营,现已完成上个经营期限,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特申请继续经营,批准为盼!供参考如可行,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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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朗读]
1、被申请机关:指受理此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名称.2、设置单位(人):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单位或医疗机构的投资人.3、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申请人或其主要组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2.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上述第2—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由所在区级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审批(依照各地区规定,可能在行政审批局申请提交资料).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由所在市级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审批。
办理各医疗(个体)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批依据:依据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