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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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条件:为赌博提供条件立案标准[朗读]
为赌博提供以下条件都称为赌博条件:1、赌博场所如:场地、房屋;2、赌博设备如:机器、设备、工具等;3、赌博服务如:免费提供茶水、餐饮、陪赌人员等;4、赌博资金如:现金、赌币、筹码等。
在赌博罪中,为犯罪行为提供条件和服务的行为属于赌博罪的帮助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对于帮助犯,可以比照实行犯从轻处罚。
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向行为人提供条件的,可以视为共同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轻的没收设备、追回违法所得、罚款、拘留;重的按赌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