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申请复议或者向同级检察院申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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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条件:不立案条件六种条件[朗读]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
首先公安局不立案是不正确的,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局应该立案,你的同事一是可以到检察院去反映情况,要求检察院监督.二是也可以直接到法院去起。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